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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号新规,华人资产将会被查!

一场涉及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金融账户信息排查正在展开,全球征税已经到来!

据说,现在一些拥有海外金融账户和打算开户者的心情是这样的:

“我就存个几百块还要填税号?”

“不到100万美金,也要被交换信息?”

“地址写的中国,外国银行会不会怀疑我是非当地居民?”

恭喜,这些担忧全对!

9月1日开始,中国将在这个秋天正式和多个国家交换税务和财务信息。

就算你已经移民,就算你居住在欧美(法国、加拿大等),但是在中国国内的金融机构名下的金融账户还是会被查。

这意味着华人的资产信息在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将变得完全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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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方面较早时公布,在国内银行存款25万美元的海外华人,金融资料均会被送到所在税务国家。

新规会影响哪些人?

这些人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保有在华金融账户的来自CRS参与国的海外华侨华人;持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籍个人;中国籍个人持有超过25%的公司股权,且该公司拥有海外(即CRS参与国的)金融账户,等等。

经合组织(OECD)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

标准一出,立即获得各国和地区广泛响应,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表示参与,中国是其中之一。2017年5月我国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2018年9月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据加国无忧报道,早在2017年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这一则名字如此长的《管理办法》在华人群体里引发了巨大关注。

很多人利用中加税务信息不透明而隐瞒海外资产,所以不少华人都紧张了起来。2017年5月,中国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该标准是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的有力的信息工具。术语听上去晦涩难懂,但CRS的实际意义十分明了简单。以中国和加拿大为例:如果两国未来通过参与CRS建立税务信息互通关系,已经移民加拿大的中国人留在中国的钱款数额,会被中国政府一五一十地告诉加拿大,反之亦然。这样一来,也就方便两国政府查找、追缴税务居民海外资产的相应税款了。

在这种情况下,已经移民加拿大的你有钱留在中国,又没有向加拿大税务机关报告,加国政府就可以通过和中国互换税务信息的方式,获取你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

倘若这些钱中有可以被加拿大征税的部分,加拿大国税局就可以有理有据地向你征讨税款甚至罚款了。

谁会被查?房产逃过一劫!

按照此方案规定,2017年12月,金融机构完成对个人高净值账户(100万美元以上)和低净值(25万美元)账户的调查。2018年5月31日,金融机构整理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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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户头持有人是公民还是永久居民并无关系。

只要是属于CRS的国家的税务居民,就会被查!

交换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信息:

海外机构账户:包括存款,托管,投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

资产信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年金合约,现金保值合约,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权益。

账户内容:账户以及账户余额,姓名以及出生日期,税收居住地。

但是这些信息中不包括不动产。

一言以蔽之,即新老账户、钱多钱少都要被查。

另外,《管理办法》的调查对象局限于金融账户。也就是说,海外移民在中国的房地产、珠宝、车船、古董、艺术品等非金融类资产,只要不被变现并存入金融机构,就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查范围之内。

反之,中国人在海外的房地产也不会被查!有专家在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表示房产或将成为未来海外避税的重要手段,将可能引发海外热门房产市场价格的升高。

据报道,涉税务信息的金融账户都会被交换。中国税收居民会在国内被交换,非中国税务居民则会被交换到国外。

目前有101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CRS,但不包括美国(有另行规定,见下文)。

这一变动之于在海外认真申报中国国内资产,严格按照规定报税、纳税的华人移民来说,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但对漏报、瞒报中国国内资产的华人移民来说,则意味着补缴税款和罚款的风险。

随着9月1日的接近,华人海外移民正式迈入了“资产裸奔”的时代。

全球征税来袭,调查表长啥样?

一场涉及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金融账户信息排查正在展开,全球征税已经到来!

据劵商中国报道,现在一些拥有海外金融账户和打算开户者的心情是这样的:

“我就存个几百块还要填税号?”“不到100万美金,也要被交换信息?”“地址写的中国,外国银行会不会怀疑我是非当地居民?”

在中国CRS调查已经大规模铺开的时候,不少拥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居民已经收到海外金融机构关于个人税收身份的调查要求。

调查表长啥样?有些童鞋已经收到了金融机构要求填写的《个人税务居民自我证明表》,香港汇丰银行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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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各地都在根据CRS标准调查金融账户税务归属,那你也要证明自己税务身份哈。

主要从以下几点证明:

1、现在住址。大到国家,小到门牌号,都要写清楚了。

2、通讯地址。要求如上。

3、税务编号。一般就是身份证号,据说这小小号码就让不少新开户的人折返了。

4、户口号码。

如果不能提供税务编号,必须填写理由,基本上能满足任一理由,账户持有人也是非富即贵了。

例如:

1、自己国家给所有居民都不发身份证;

2、国家给别人发但就是不给自己发身份证啦(要说明为什么无法取得);

3、或是被特批可以不用写税务编号啦等等。中国版CRS尽调也开始了。

内地某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及声明表》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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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表格要求对下列三种身份进行勾选,基本双重国籍或者海外长期居住身份的人很难蒙混过关了: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若您有中国境外相关身份信息,请在税收居民信息第7项中填写详细原因);

2、仅为非居民;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据了解,目前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一般是新投保人要填类似上述声明表。一家外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人士告诉记者,中国版CRS针对外国税收居民,在中国购买高现金价值保单的外国人并不多,对本国居民来说,填写上述个人税务证明表内容也比较简单,因此客户一般没什么反感,倒是没怎么影响销售。

100多个国家加入CRS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承诺实施CRS标准。中国首次交换时间为2018年9月。

65个国家已经签署了多边自动交换协议近期OECD官网亦更新了与中国交换信息的国家名单

据高鸣咨询统计,如下61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国税务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将交换回中国,包括:安圭拉,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伯利兹,百慕大,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加拿大,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希腊,格陵兰,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蒙特塞拉特岛,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乌拉圭。

中国富豪比较热衷开设机构的离岸避税国家,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都在信息交换之列。

作为中国内地居民最大的金融账户开户地之一,中国香港今年已承诺将全面提速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涉税信息交换扩大至所有承诺实施的100多个国家或地区。目前,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地尚未和内地达成账户信息互换协议,但多名CRS专家认为,随着征税透明时代到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与中国内地之间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并不遥远。

美国会成为下一个避税天堂吗?

随着不断有新的国家和地区加入,从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换回中国的中国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会越来越多。中国居民设立海外账户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新加坡虽然未加入CRS,但美国2010年开始了FATCA法案,已经开始全球征税,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与美国就协定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

据知乎税务专家科林介绍,网上有不少关于美国或将成为下一个避税天堂的新闻和讨论。有的说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CRS”)实施后美国将取代瑞士成为下一个全球最大的避税地,但也有的说CRS实施以后美国不再是富人的避税地。不妨做一个小讨论。

目前有96个国家已经承诺加入OECD主导的CRS体系,换句话说,在未来的两三年,这些国家之间的涉税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网络将逐步建立,富人的资产在这张大网里面将很难藏身。但是美国并非CRS的参与国,并且一直在“拉拢”其他国家加入其所倡导的FATCA双边机制。CRS虽然建立在FATCA的基础上,而且大体法规内容都一致,但是在很多具体问题的判定上仍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一方面给金融机构,尤其是跨国金融机构造成了合规上的更大负担,另一方面也给“心机者”规避这两种制度以可乘之机。尽管OECD在其CRS Commentary以及指导各国制定本地法的CRS Implementation Handbook中多处强调CRS与FATCA的一致性,但是由于FATCA中更多地融入了美国税法自己的特色,导致金融机构在两种制度下同时进行合规工作的混乱,尤其是在2015年已经向美国国税局(IRS)报送过第一批信息的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在CRS下一些重复的甚至是相反的合规要求。

鉴于传统的著名避税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巴多斯,列支敦士登等等都已经承诺加入CRS,那么美国的缺席是否会导致其成为下一个富人避税的宝地呢?

富人在境外隐匿资产的方式五花八门,包括设立境外资产持有公司、基金或者信托等等,在此无意对所有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但鉴于投资类公司、基金或者信托等实体在FATCA和CRS下的分类大体一致,所以我们不妨就以投资为例进行一个小讨论。

举例:

假设中国人(税收居民)李小姐是某电力公司老板。她通过自身努力和勤俭节约在国外持有一笔资产,但是并不想被中国政府(包括纪委)知道。李小姐通过一家中间控股公司A 公司间接控制一个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B公司持有若干“金融资产”。在CRS或者FATCA下, A公司和B公司都属于“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中的一种)。

下面大致分三种情况来讨论,看李小姐把资产放在哪个国家设立资产持有公司可以避开CRS或者FATCA,从而其账户信息不被中国政府掌握。

第一种情况:A公司在开曼群岛,B公司在英国。

第二种情况:A公司在牙买加,B公司在英国。

第三种情况:A公司在牙买加,B公司在美国。

——中国,开曼群岛,英国都是CRS的参与国(政府间多边信息交换)。

——英国,牙买加,中国分别与美国有签署或实质签署FATCA模式一协议(政府间双边信息交换)。

——牙买加,美国不是CRS的参与国。

本例子为纯理论探讨。不考虑李小姐直接移民到非CRS以及非FATCA参与国(例如朝鲜)并成为其税收居民的情形,或者直接把资产藏匿在这些国家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

由于中国、开曼群岛和英国都是CRS的参与国,那么开曼群岛很容易就识别出李小姐,并将其账户信息传递给中国政府。这个很好理解,在多边信息交换机制下,只要你在这90多个CRS参与国的任何一国持有“金融账户”,你的账户信息都会被传递到中国政府。

第二种情况:

鉴于第一种情况的结论,我们把中间控股公司A公司设立在一个非CRS的参与国,譬如牙买加(当然也可以是其他没有参与CRS但是却跟美国有或者打算有FATCA协议的国家)。阻断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与李小姐之间的直接关联。当B公司在识别其账户持有人A公司的时候会发现,位于牙买加的A公司本身是“金融机构”,所以A公司的信息不需收集和申报。A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是A公司所在国牙买加没有参与CRS,A公司不需要识别李小姐,更无需将其信息传递给中国。

但是这一招早被OECD识破。为了避免账户持有人通过在非CRS参与国设立投资实体而规避CRS的情形,OECD特别规定,位于非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应被视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被穿透,找出其实际控制人。那么此时,A公司会被穿透,从而李小姐也会被B公司识别出,其账户信息会被B公司报送给英国政府,而后交换给中国政府。所以第二种情况下李小姐的目的也不能达成。

这里有个比较有意思的点,美国没有参加CRS,那么美国属于CRS规定的“非CRS参与国”么?美国的“金融机构”需要被穿透么?

第三种情况:

李小姐在美国的“低税州”设立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由于美国与牙买加有FATCA协定,而且A和B都是“金融机构”,所以B公司无需识别其账户持有人A公司(其实即便A公司是消极非金融机构,也是一样的效果,因为FATCA双边协定下牙买加的B公司只需要识别其控制人是不是美国人,不用管中国人的情形)。牙买加不是CRS参与国,所以A公司不需要识别和报送其账户持有人李小姐的信息给中国。

从而,李小姐可以通过这种架构在美国持有“金融资产”,而且其账户信息不会受到FATCA或者CRS的影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FATCA双边协议与CRS多边协议并不是无缝衔接的两套机制,存在规避的空间,并且这个空间恰好就在美国。有阴谋论者猜测这是美国政府故意为之,目的就是为了让全世界的财富都流到美国,因为虽然美国政府对自己的避税者深恶痛绝,但是对国外过来避税的富人是敞开怀抱的。不管怎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国的FATCA制度与OECD的CRS制度将共存。美国虽然已经与一些国家签署了FATCA双边协定,并且部分国家已经于2015年第一批向美国政府报送了账户信息,但美国的金融机构是否需要以及怎么样对等地把信息报送给其他国家,美国国内还没有具体的实施法规出台。当然,“条约必须遵守”,这应该只是个时间问题。

目前IRS与OECD都在寻求两种制度的融合之道,至于到底会融合成怎样,上面例子中所说的第三种情形是否会一直存在下去,其实很难说。因为世道变换太快,太难预测,就像没有人能预料“特朗普”在任的美利坚会发生什么一样。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上个月发的文件还把美国列入“CRS参与国”的名单,这个月就把美国删了,而且据说卢森堡和列支敦士顿正在考虑把美国列入“CRS参与国”的名单。每个国家都在努力成为新国际秩序的受益者,而不想自己给自己找麻烦。新的国际秩序建立才只是起步,国与国之间的博弈十分激烈,“观望者”还不少,仍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这个时候做出任何肯定性的结论都略显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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