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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海龟”注意了!中国版”肥咖”条款2018年全面启动

国家税务总局连同五部委于周五(5月19日)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而这正是世界经合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的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统一报告标准)的中国版。而去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已将此《管理办法》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中国版CRS最终落地,意味着从2017年7月1日起,将会对中国境内的非居民和金融机构产生巨大影响。一方面中国境内非居民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将面临尽职调查,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将在未来两年内面临执行尽职调查的巨大挑战。

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将被调查

对于绝大多数中国税收居民来说,《管理办法》对其基本没有影响,只需要在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新开户业务时,额外声明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通常是在声明文件中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

《管理办法》目前仅会对在中国境内非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展开尽职调查。根据我国税法,我国税收居民分为税收居民个人和税收居民企业,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企业指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其注册地在中国还是境外。

普华永道中国私人客户服务中区主管合伙人王蕾对记者表示,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中国税务总局在解读中指出了重要一点即“《管理办法》采用的是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比较复杂,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

而《管理办法》所定义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因此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对于海外华人华侨来说,如果其在境内开设账户,由于是中国的非税收居民,其账户信息会被收集并报送至其税收居民国的税务机关;如果在境外拥有金融账户,且所在国也实施了CRS标准,则要配合当地金融机构确认税收居民身份。但如果所在国不是CRS参与国,其本人大部分情况下将不会受影响。

美国华人业界知名税法专家Elton对记者说,因移民或者其他原因而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个人,但长期工作生活在国内的中国人,其在华开设的金融账户信息将被报送给税收管辖国或地区税务机关。

“同理,如果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以外开设了金融账户,并且所在国也实施CRS标准,账户信息则会被尽职调查后由税收管辖国或地区的税务机关报送回国内税务机关。”Elton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版CRS特别规定,如果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也就是说,如果在认定居民和非居民税务身份时有双重身份的怀疑时,金融机构必须按照非居民税务身份进行涉税信息调查。

王蕾指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征税理念已被各国税务机关广泛接受,个人应对CRS的税务规划必须遵循这一理念,而不是简单地做一些连自己都无法解释的安排,如自称他国公民,却终日住在中国境内等,结果只会适得其反。如果应对不当,甚至可能导致自身陷入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不利境况。

“当然,对于已经实际构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人士,在面对CRS时也不必惊慌,因为在CRS之下的信息披露不等于直接的税务风险。”王蕾表示,她曾在解读征求意见稿时指出,信息申报并不等于全额纳税,因为有些金融资产的收入并不涉税。CRS申报的第三方信息将帮助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收入状况,以加强征管”等。

在这一点上,《管理办法》在正式版 本中删除了“加强税收征管,打击跨境逃税”。同时也在官方解读中表明,中国税务总局认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此外,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做跨境逃税的工具,《管理办法》还特别要求金融机构对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背后实际控制人进行识别。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这些机构及其控制人相关信息。

Elton解释道:“虽然在OECD版本中,并没有对消极非金融机构和实体有所定义,中国是目前为止世界上唯一一个国家对消极非金融机构和实体作出定义的。

Elton表示,《管理办法》主要监控两类消极非金融机构:一是过去一年内收入高于总收入50%的部分来自股息、利息、租金、特许经营权的;二是过去一年内所持有的能产生消极收入的资产大于50%的。这个定义,将会大大冲击在中国间接或直接控制持有在离岸避税港设立公司、信托又仅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因为其实际控制人会被穿透调查。

金融机构新增三重挑战

“总体来看,正式版本对金融机构的挑战,比征求意见稿更高,不论是在执行力度还是强度上,金融机构在近一年,尤其是今年下半年会面临不小的挑战。”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合伙人傅瑾对记者表示。

首先,相比于征求意见稿由税务总局单独签发,正式版本由税务总局、财政部以及一行三会联合签发,并同时将《税收征管法》和《反洗钱法》作为法律基础,大大提高了金融机构在合规方面的执行意愿和执行力度,也对CRS在中国的落地有正向的推动作用。

“单从金融机构的重视程度来看,如果根据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税务总局签发的文件在金融机构中牵头执行的部门通常是财务部门,而现在因为监管机构的联合签发,金融机构很可能由合规部门和财务部门一起牵头执行。”傅瑾举例称。

此外,联合签发还会引起处罚力度的变化。征求意见稿中,处罚主要由税务总局给出且处罚内容以降低税务评级为主。而依据正式版中的相关规定,各大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对未按照规定展开工作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其次,金融机构在对高净值个人存量账户(总余额大于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执行中将面临时间上的挑战。征求意见稿中原本规定正式实施的时间是2017年1月1日,而对于高净值个人存量账户的判断基准日是2016年12月31日,这与国际上第二批实施CRS标准的国家和地区都是一致的。但是正式版本由于很难将时间追溯回去,因此将实施时间设定为2017年7月1日,存量账户的判断基准日为6月30日,相比于原计划延后半年。然而,对于高净值个人存量账户的截止调查日期仍然为今年的12月31日。

“这也就意味着,对金融机构来说,其对高净值个人存量账户的调查时间整整缩短了一半。”傅瑾表示,由于对高净值个人的存量账户调查本身的程序是最为繁琐的,并且个人账户也比机构账户的调查难度更大,因此对金融机构来说,整体调查难度没有降低,但时间缩短了一般。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再今年12月31日之前去国税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个新增的挑战来自于正式版发文加重了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中所面临的责任。在征求意见稿当中,要求存量客户个人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而在正式版中,如果金融机构可以从现有信息中进行身份确认,则无需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便可自行进行申报。

“这样会使得金融机构责任更重,只有在不确认账户持有人信息时才需要其提供相应的申明文件。”傅瑾认为,一些机构为了保险起见,依然会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申明文件,来降低机构所面临的风险。

综合来看,中国版CRS对国内的金融机构来说,会有不小的挑战,而其中影响最大的是银行。“特别是中大型银行,它们涉及零售业务较多,因此面对的个人账户较多,尽职调查范围较大。而虽然证券和基金也相对来工作量也会大,但是毕竟外籍人士在国内购买证券、基金不一定多,所以有待验证。就保险而言,由于一般外籍人士买境内带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寿险等)比较有限,因此涉及非居民账户的机会相对较低。”

因此,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建立一定的方法可以节约时间和工作量。各大金融机构应该先分析各自产品和投资者构成,分析既定工作方法下的工作量,设计高效率的方法使得前半年的最大量工作能够按时完成。并且金融机构也需要考虑如何形成监督制度,使得客户账户信息的变化能实时反应(客户身份信息改变、账户金额改变从而影响高、低净值账户的性质)。对于新开户程序的资料收集,可以通过系统改造,在原来反洗钱信息基础上丰富信息。

“当然相比较OECD发布的CRS‘标准’,《管理办法》一方面严格遵循“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制定,但同时也会在‘标准’允许范围内尽量考虑了国内各方诉求,从而减轻金融机构合规负担和对客户体验的影响。”王蕾表示,例如,对于“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25万美元的机构存量账户”,中国税务总局做出的尽职调查程序选择是“无需处理”,亦即此类机构账户将不用被申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主管当局间协议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三、“标准”与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是什么关系?

2010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即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标准”是以FATCA政府间协定为蓝本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可以说是全球版的FATCA。“标准”与FATCA内容上大体相同,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包括报送对象、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门槛、免予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类别、处罚措施等。《管理办法》旨在识别“标准”所要求的非居民账户,并不适用于FATCA所要求的美国税收居民账户。鉴于我国政府正与美国政府积极商谈有关FATCA政府间协定事宜,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在操作层面将“标准”与FATCA统筹,包括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将二者的声明文件进行整合等。

四、有哪些国家(地区)已经承诺实施“标准”?

预计未来将有更多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对于一直不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国际社会可能采取联合反制措施,促使其承诺实施“标准”,提高税收透明度。长远来看,“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是大势所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终将覆盖绝大部分国家(地区)。

五、我国将与哪些国家(地区)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相互挑选信息交换伙伴,双方均有意向的则可建立伙伴关系。中国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相关情况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六、制定《管理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严格遵循国际标准。“标准”由OECD会同G20成员国制定,已成为税收透明度国际新标准。为了构建良好的国际税收征管秩序,避免各国(地区)具体实施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国际社会要求各国(地区)在国内法转化过程中严格遵循“标准”的规定,并且将对各国国内法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国际审议。因此,《管理办法》按照“标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对基本定义的解释、个人账户与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金融机构需收集和报送的信息范围等。

二是充分考虑国内实际。考虑到《管理办法》的内容涉及金融机构的日常合规工作和金融机构客户的切身体验,《管理办法》数次通过金融主管部门广泛征求金融业界意见,并于2016年10月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着兼顾国际、国内两方面需求的原则,《管理办法》在“标准”允许范围内尽量考虑了国内各方诉求,从而减轻金融机构合规负担和对客户体验的影响。

七、《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有何影响?

《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前期已经开立了账户,2017年7月1日之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时,大部分情况下无需进行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来确认。

对于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经开立的账户,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确认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极少数不能确认的需要个人和机构配合提供材料。

八、《管理办法》对哪些人影响较大?

《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九、什么是消极非金融机构?

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

十、账户持有人为什么需要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管理办法》采用的是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比较复杂,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应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并承担因未遵守规定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十一、账户持有人如何判断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各国(地区)国内法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对于个人而言,通常同时采用住所(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该国(地区)的税收居民;对于企业而言,通常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以我国为例。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

账户持有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对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综合判断。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将公布相关资料供金融机构和账户持有人参考(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账户持有人也可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来判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十二、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吗?

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其中国境内的账户信息将会交换给相应税收居民国(地区)的税务当局,其境外的账户信息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

十三、《管理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什么?

《管理办法》所称尽职调查,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而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记录相关账户信息。一直以来,金融机构在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下,为了反洗钱目的已经开展了类似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为执行《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十四、哪些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尽职调查?

《管理办法》所定义的金融机构与通常经济生活中理解的金融机构不一样。例如,某公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金融业”,但并不一定属于《管理办法》所称金融机构。

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相关定义在《管理办法》中均有具体解释和列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因此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十五、哪些账户在《管理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范围之内?

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在实践中,某些金融账户被用来跨国逃避税的风险较低,因此,《管理办法》参照国际标准也规定了一些免予尽职调查的账户,例如符合条件的退休金账户、社会保障类账户、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休眠账户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账户等。相关条件在《管理办法》中均有具体规定。

十六、所有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一样吗?

《管理办法》将账户分为个人和机构两类账户,每类账户又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简单来说,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需要开户人提供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根据开户资料进行合理性审核。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留存资料进行检索。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适用于存量账户。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回国开户注意!中国版

十七、金融机构需要做好哪些执行准备工作?

为执行《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改造。金融机构还需加强对本机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的意识和能力。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印制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客户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管理办法》的相关背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办理注册登记,为下一步信息报送做好准备。

十八、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吗?

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但相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代销机构应当配合委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向委托机构提供信息用于报送。为了保证实施效果,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十九、《管理办法》后续配套措施有哪些?

相关部门将制定配套的金融机构信息报送规定,明确报送渠道、格式和相关技术规范,以便于金融机构将通过尽职调查收集的信息报送给相关部门。

为方便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有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将开设专题网页(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集中发布参考资料,包括各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常见问题等,供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学习参考。

二十、客户隐私会泄露吗?

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不会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一是《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二是金融机构有义务向客户充分说明其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账户信息。三是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四是两国税务主管当局间通过经安全加密的统一传输系统开展信息交换。五是金融机构报送的客户信息原则上仅用于税收征管目的。

二十一、信息交换是否意味着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二十二、对海外华侨华人有何影响?

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的华侨华人,应在开户时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已经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华侨华人,如果该账户存在境外地址、电话等非居民标识,账户持有人需配合金融机构确认其是否为非居民。对于确认为非居民的华侨华人,金融机构将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税收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收集和交换。

在我国境外有金融账户的华侨华人,如果所在国(地区)也实施了“标准”,华侨华人需配合当地金融机构确认其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华侨华人,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将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账户信息;确认为所在国(地区)税收居民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报回国内。

如果华侨华人所在国(地区)不实施“标准”,其本人大部分情况下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但是,如果其本人是所在地某投资机构的控制人,那么该投资机构在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开立账户时,对方金融机构将收集控制人的信息,也就是其本人信息。

二十三、我国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账户有何注意事项?

在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所在地税务当局报送账户相关信息。我国税收居民个人在这些国家(地区)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国纳税人识别号。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由于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核验账户持有人相关证件,我国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账户请带好本人居民身份证。对于以外国护照等其他证件作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规则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本文原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jiedu/201705/t20170516_2601814.html

本文由【北美海客生活网】整理编辑,原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若有侵权敬请联系我们;图片取自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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