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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FBI的低效断送了章莹颖的生机吗?

美国当地时间6月9日,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的访问学者章莹颖在去签订租房合同的途中失踪,至今未能找到。她的失踪引起了香槟地区的中国留学生和华人华侨的高度关注。

是FBI的低效断送了章莹颖的生机吗?

经调查,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将与章莹颖同校的物理学博士生克里斯滕森列为主要嫌疑人,并于6月30日将其逮捕,不过,警方推测章莹颖已经遇害。

是FBI的低效断送了章莹颖的生机吗?

7月3日,美国联邦法院首次对克里斯滕森举行法庭聆讯,他被指控犯有绑架罪,若罪名成立,或将面临终身监禁。克里斯滕森否认绑架了章莹颖,法庭也驳回了他的保释申请,继续羁押至正式开庭。

按照计划,当地时间7月5日下午3点(北京时间7月6日凌晨4点),美国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联邦法院将举行针对克里斯滕森的第二次聆讯。

#章莹颖失踪案#引发了全球关注,也掀起一番对于美国司法程序及FBI办案效率的讨伐。

章莹颖在当地时间6月9日失踪。据警方公布的信息来看,6月15日警方已经锁定了克里斯滕森是重大嫌疑人,那么,为何不对其进行抓捕审讯,而仅是监控窃听?等到他自行说出案件相关信息时,已经是两周以后,这么做,难道不是置章莹颖的安全于不顾吗?案发后22天,FBI虽然逮捕了嫌犯,然而章莹颖生还的可能性也已趋近零。

那么,究竟是不是FBI的低效和美国司法程序断送了章莹颖的生机呢?

是FBI的低效断送了章莹颖的生机吗?

是FBI的低效断送了章莹颖的生机吗?很多人认为章莹颖失踪案中,美国警方搜集证据过程历时较长,这般低效的办案流程断送了章莹颖的生机。这其实与美国的司法程序相关,警方的关键调查取证行动都需经过联邦法院授权,力求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我是饶宇,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美国Dentons律师事务所诉讼律师,也是美国联邦法院出庭律师。关于章莹颖案的后续审理进程,与此相关的美国法律问题,欢迎与我交流。
是FBI的低效断送了章莹颖的生机吗?

FBI在案发后

22天内做了什么?

1 齐东野人:这个案子一开始是当地警方处理,后来移交联邦调查局,因为美国州和联邦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所以结果也可能不一样。我想问,什么情形下此类案件有联邦管辖,还是说只要联邦司法机构觉得有必要就可以介入?

饶宇:绑架罪在联邦法和伊利诺伊州法律下都有。当州警官觉得力不从心时就会请求联邦调查机构介入,FBI是其中的一部分。

至于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种:第一种是起诉的罪名属于联邦法下的罪名,而非州法下的罪名。章同学的案子就是如此。第二种是尽管是州法罪名,但是涉案双方来自不同州,并且涉案金额大于七万五千美元。

时进刚:FBI什么时候开始讯问?讯问之前会做什么?

饶宇:6月15日FBI已经开始讯问了。讯问之前或者之后都会跟州警方配合进行其他的取证工作。目前已知的包括查看监控录像,在车辆系统里面锁定嫌疑车辆、搜查车辆和被告住所、讯问其他有可能的知情人、检查嫌犯手机的网络浏览记录等。

zeds:现在警方掌握了犯罪嫌弃人的哪些证据呢?

饶宇:目前公布的信息主要有这么几个证据:第一是监控录像里看到章同学确实最后是上了克里斯滕森的车,他也承认了章同学上车,但是强调说很快章同学就下车了。第二是FBI认为被告车子的副驾驶座为特别仔细的清理过,可能是要故意掩盖证据。第三是在被告的车子里发现了一顶帽子,看起来跟监控录像里章同学的帽子是同一顶。第四是被告在今年4月份上过一个绑架论坛,浏览过如何绑架类似的话题。最后就是FBI监听到被告跟人说他绑架了章同学。我判断警方还有一些其他的证据现在没有公布出来。

mellow:为什么一个人这么难找?不管是遇害与否,难道就找不到一点章的相关线索!?感觉在中国一个人遇害或是失踪分分钟找到了!

饶宇:目前公布出来的搜证信息很少,我们只能推断。第一是锁定嫌疑人的过程比较久,从监视录像里面的影像,到排查其他地点的车辆进行对比,到查找注册的车主等等,花了一定的时间。6月9日晚间报警,到6月12日晚上位置,警方基本在做这件事。6月12日晚上警方第一次接触克里斯滕森,并简单搜了一下车子。6月14日警方从法官那里取得了搜查令。6月15日,警方逮捕并且讯问了克里斯滕森,搜查了他的汽车和手机。6月16日开始在监狱里对他进行监听。6月29日搜证取得突破性进展,FBI监听到克里斯滕森说自己绑架了章同学。6月30日检察官正式在法院起诉。

从这个时间表我们可以看到,事实上警方和FBI的效率也不能说明显很低,基本上每一天都有进展。只不过克里斯滕森在被捕以后否认罪行,而且在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里没有说出什么有用的信息。只不过在搜证过程中警方一直没有公开进展而已。我想这样的做法或许是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是可以理解的。

中国警方的效率一向是很棒的,这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监听所得证据
不够用来定罪么?

2 中端:我十分好奇FBI在监听嫌疑人时获得的证据不够用来定罪名么?

饶宇:一般来讲如果FBI和警方的取证过程没有涉及违反宪法或者违反证据法,那么这样的证据是可以在庭审中用的。被告在承认自己绑架的时候这个话是跟谁说的?是跟警方还是路人?是被强迫的、骗的、还是自愿的,还是在嗑药喝酒的情况下说的?这都有可能影响他的证词在宪法下是不是有问题。证据法有一些别的规定,举例来讲这个证词是不是有可能引起很重大的偏见和歧视?这都是很细节的问题。

打个比方,如果FBI先派了一个探员伪装成监狱里的犯人跟克里斯滕森套近乎,然后引诱他认罪,这样的证词是不能用的,因为这样做违反了美国宪法的“米兰达警告”的规则。但是如果克里斯滕森自己主动跟其他犯人闲聊说出来,那基本上就可以用这个证据了。

驮武:章案首次聆讯,嫌疑人始终保持沉默,也就是说,如何绑架、是否杀害、人在哪里,一概不知(已经遇害仅仅是警方推论),显然,这是保障了人权、没有刑讯逼供的结果。可是,假设章没死,是被凶手禁锢起来当了性奴,那么,因为保障凶手人权而未刑讯逼供耽误了时间造成章被饿死病死,这岂不是没有保障章的人?

饶宇:刑事审判规则有自己的规矩。我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我们去体检,到了量血压的那一关就是量血压而已,不会去测血小板浓度的。审判程序也一样。昨天,被告经历的程序叫arraignment,本来的目的就只是确定被告知道自己被起诉的罪名、有没有律师帮他辩护、以及能不能保释。这个环节本身就不涉及案件的主要内容。根据我自己的经验,在这个环节,99%的被告都会保持沉默、一言不发。再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你到银行办业务,拿号时候能让那个拿号的机器帮你开户吗?

某些媒体报道说昨天被告“庭审”只进行了九分钟。我可以告诉大家,庭审(trial)还差得远,八字没一撇。

至于说保障被告的人权和拯救被害人怎么样来权衡,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过去美国有一个很有名的案例,被告人也是被控绑架,不一样的是被人绑架了一个小孩。美国社会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到底是被告的人权重要,还是救被害人重要?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假如说调查人员有理由认为被害人还活着,那么人命关天、救人要紧。假如证据显示被害人很可能已经死亡,那么被告的人权就占据主导地位。

这种法律我们喜不喜欢都可以。我只强调一件事:这是制度的选择。在我们的国家,我们可以选择人命关天、所有其他的道理都让路。在别的国度,别人也可以选择被告的人权高于一切。这关乎我们的信念和选择,却不关乎对错。

stars_hust:如果是疑犯拒不承认,警方也找不到被害人和相关证据岂不是没办法了?

饶宇:办案审案本来就要讲证据,假如任何证据都没有就该撤销。不过肯定不会真的什么证据都没有:检察官在提起诉讼之前是评估过的,有什么样的证据说什么样的话。估计现在检方手里有比较充足的绑架的证据,但是没有谋杀或者绑架致死的证据,所以目前起诉的罪名是绑架。

慢半拍的牛奶酱:请问,若罪犯拒不承认,又找不到进一步证据,会不会无罪释放?

饶宇:我想很大概率不会无罪释放。警方目前应该是没有公布所有掌握的证据。我前面的回答已经提到过,检察官在起诉前是评估过手上的证据的,没有90%以上的胜算一般不会正式起诉。就算被告不认罪,也许别的证据也可以证明有罪。

痞子俊(Sky):请问,看面看了一下报道说嫌疑人保持沉默?别的没怎么说,觉得这和国内差别很大,国内很少说嫌疑人保持沉默就没有别的办法,相比而言美国法律对这样的嫌疑人是不是太好了,这样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出和案情查清,请问这样对受害人而言是公平正义的吗?(传说美国很讲究人的公平正义哦)

饶宇:被告人或者嫌疑人保持沉默,是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说简单一点,美国宪法规定说没够任何人应该被逼着证明自己有罪。但是,被告或者嫌犯保持沉默却并不能保证他们逃脱法律的惩罚和制裁,其他的证据只要能够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同样可以定罪。

2499150472:嫌疑人的作案动机走是什么?如果他始终不开口,美国又不允许用刑,是否就会无限期羁押他?

饶宇:作案动机目前不清楚,检方的起诉书大约是想暗示被告有一些心理上的变态倾向,但是这目前没有证据。

我猜你所说的不允许用刑是指不允许刑讯逼供?如果你是这个意思,那么几乎国际上所有国家都不允许刑讯逼供。被告认罪不是必须的证据,通过其他的旁证也有可能定罪。

另外无限期羁押是不可能的。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有关于Speedy Trial的规定,意思是要从速审理。如果被告被羁押超过一年还没有进入法律程序,那就有可能涉嫌违宪。违宪的话就必须放人。我认为这个案件发生这个情况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嫌犯若以章下落为交换
会得到什么量刑?

3 穿越荆棘的风:饶律师你好,假如疑犯真的用章姐姐的生还情况或者尸体信息向美国司法机关做交易换取减刑的话,法院会同意这种交换吗?

饶宇:法官会综合考虑。一般来说,即使检察官和被告达成了某种减刑协议,法官也是最终的批准人。法官会考虑总体的证据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决定是不是批准检察官和被告人达成的协议。大部分这种协议法院都会批准,但是也有例外。

Ivy11801:请问对于最近的5号的庭审,还有之后的庭审,有什么值得关注的地方?下面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饶宇:5日的流程关注的重点是被告能不能保释,我个人认为可能性不大。“庭审”这个词要谨慎,我个人理解应该指的是最终真正开庭审理,也就是英语说得trial。到这一步之前还有很多的程序要走。

-:请问章姐姐是否生还,好像美国警方对此案重视不足是因为体制不同吗?如果深陷意外如何拿起法律保卫权益?

饶宇:目前还没有找到章同学的下落,可以说是生死未明。FBI认为生还的可能性很小。

你提到美国警方对此案重视不足,这个可能是部分媒体报道的误差。目前来看没有什么证据表明警方轻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

HT: _ :饶律师,现在案情涉及到非法网站。请对后面案情的发展,谈谈您的看法。谢谢。

饶宇:克里斯滕森登陆和浏览的绑架网站是不是非法,目前还没有定论。假如网站真的有涉及非法行为,而且克里斯滕森可以提供一些信息帮助警方破解其他的案子,我想对于他本身的案子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到目前这纯粹是揣测。

李提摩太:说是这个物理学博士生嫌犯认罪了,反而会减刑?

饶宇:有可能。有时候检察官为了尽速结案,或者破获一些更大型的案件会跟被告达成认罪写给,并且给他一定的优待。但是这个是双方都同意才行。

断层叠叠叠:有可能被定为谋杀罪吗,和绑架量刑有不同吗,如果他以下落为交换,可能是什么样的量刑?

饶宇:目前起诉的罪名是绑架,我想大约是检察官手上还没有掌握可以定谋杀的足够证据。假如接下来搜证有很大的进展,当然有可能定谋杀。谋杀的最高可能的刑罚就是死刑,而绑架最高的可能是终身监禁。但我要强调一点:近年来美国很少定死刑,就算定了死刑也很少执行,全国加起来一年执行死刑也就二三十例,这是个大趋势。至于说以下落交换能不能减刑,这个要看检方跟他怎么谈。其实检方想知道被害人下落最大的动力还是希望能够救人一命。如果基本已经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那么被告手上这张牌大约就没有太大的效力。

Child:新闻说此案在申请罪犯死刑,不过美国不是没有死刑吗?

饶宇:你看到的新闻可能不准确。到目前为止检方起诉的罪名是绑架,而不是谋杀。绑架罪是不会判死刑的,最高就是无期徒刑。如果绑架过程中致死,那就有可能是一级谋杀,这才有可能判死刑。

美国是有死刑的,只是少数的州废除了死刑。现在章同学这个案子是在联邦法院、根据联邦法在审理,而不是州法。联邦法下目前还有40多种罪名有可能判处死刑。

a 云飞扬:怎么索赔呢?

饶宇:向谁索赔?向被告?学校?还是政府?

索赔要提起民事诉讼,但是需要被害人家属自己承担律师费、自己举证,难度不小。

美国司法制度
是少数富人的保护伞?

4 Always:美国的保释制度是所有犯罪都适用吗?这种制度会不会成为少数富人的保护伞呢?麻烦您详细简绍一下保释制度。

饶宇:审判前的保释制度主要是允许被告人回家,不用关在监牢里。这样做有几个考虑。第一是出于人道:只要一天没有定罪、被告就一天还是无辜的,就算各种证据看起来都非常强有力也是一样,这叫做无罪推定。既然是无辜的,那关在监狱里就不太合适。第二是为了让被告更方便接触律师、证人等,这样将来的审判会更公正。第三是美国的监狱资源实在是太有限,预算也不够,说白了关不下那么多人。

当然了也不是什么被告都能放出去。能放出去的被告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不会逃跑,该出庭的时候要准时出庭;第二,不会继续危害社会。在此基础上,法院一般会准许用一定的资产作为担保进行保释。但是有一个例外,杀人罪的被告一般来说是没有保释权利的。

你问的关于富人保护伞的问题非常好。美国的保释制度本身有考虑到这个问题,所以在设置保释金的时候法院要考虑很多因素:比方说被告的罪行有多严重、可能面临的惩罚是什么、在本地是不是有不能割舍的家庭和财产、是不是有过往的犯罪记录。另外就是保释金占被告财产的比重有多大。所以说富人有可能需要交的保释金会多一些,当然也不绝对。但是我同意你说的,美国的保释金制度对穷人肯定是不公平的。我就曾经遇到过被告连100美元的保释金都交不出来,而且是全家人一起想办法都交不出来。当时被告的罪行是驾照过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而如果继续收押在牢内他就会失业,让本来就很贫苦的家庭更加痛苦。后来我跟检察官争取以后给了犯人零保释金的保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这只是一个个案,美国的保释金制度作为一个体系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goolder:请解释一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主要是如何挑选人员,如何保证陪审员有能力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谢谢!

饶宇:美国的陪审团审判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刑法诉讼里是宪法保障的。陪审团的成员是社会普通的大众,由电脑系统在法院所在的社区随机抽取合格的成年人。一般来讲,这种随机抽取会产生大约30名左右的潜在陪审员成员。此后,双方的律师会审阅潜在陪审团成员的背景资料,并且在法官面前提问,验证陪审团是否能够公正的审理案件。这种讯问可能涉及潜在陪审员成员的种族、职业、性别、经历等。

在联邦法下,双方各自有三个名额可以排除自己不喜欢的潜在陪审团成员、不需要解释理由。但是,这种排除不可以基于种族考虑。最终,法院会确定12位陪审员以及2位候补的陪审员,一起听取双方证据。

我们做律师的几乎从来不能做陪审员。为什么?因为大家都觉得其他11个陪审员可能被你的职业误导,什么都听你的。所以基本上一开始就被排除在外了。(当然了,我不是美国公民,本来就轮不到我)

晓云:担心陪审制度的负面效应。

饶宇:任何制度都有好坏两面,做律师的一般都不太喜欢陪审团审讯,因为不可控因素太大。但是事实如此,只能面对现实、就事论事。

阿拉丁神喽:为什么美国会有辩诉交易这一个规定?

饶宇: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的最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在美国,如果一个刑法官司不能通过辩诉交易提前认罪,一定要按照所有的流程和被告的宪法权利打到底,那势必是旷日持久。如果能够尽早认罪结案,不但能够节约很多司法资源,而且对于某些付不起律师费的被告其实反倒是好事。当然了,有些案件里面被告辩诉交易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要交代他知情或者参与的其他案件,因此有利于别的案件的突破。

为了促使被告能够主动认罪,往往检察官会给予被告一定程度的优待,比方说减刑。

美国的司法资源非常紧张,不管是司法系统的预算、公共律师的人数,还是监狱能够容纳的空间都远远赶不上需求。

lzm048:美国的死刑如何规定的,刑事是几审终审,如被告不认罪仅凭一些间接证据能下判吗?

饶宇:美国没有类似我们国家的二审终审制。一审就能定罪、也能量刑。如果被告不服的话可以上诉,但是一般来说上诉法院不一定要听取上诉。(个别州有例外的规定属于少数情况。)间接证据如果足够强大的话可以定罪,不需要被告认罪。

一天不定罪
嫌疑人都是无辜的?

探索:重大刑事案件面前讲人权是不是有点吹毛求疵了?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仁慈就是对受害者的不负责任!

饶宇:对犯罪“嫌疑人”的仁慈就是不负责任吗?什么叫做“嫌疑”?难道不就是不能确定吗?既然不能确定,仁慈有什么错?

美国的法律有一个规则叫做rule of lenity,就是如果证据不明的情况下,我选择相信被告是无辜的,而不是有罪。一天不定罪、一天就是无辜。

所有司法体系的理想,都是“一个好人都不冤枉、一个坏人都不错放”。可惜实际执行起来做不到。那么在做不到的情况下,我们到底是宁可错杀、不能错放?还是宁可错放、不能错杀?这是一个政策的选择。美国宪法选择了后者。

白粥:经常看一些美剧,《CSI》、《傲骨贤妻》什么的,非常喜欢美剧的律政和刑侦犯罪题材。感觉无端指责警察是不太好的,办案过程稍有不慎,本来是有利证据,如果取证过程涉及违法,那证据就可能被排除,这样罪犯就可能脱罪。所以警察遵守程序,谨慎,恰恰是负责任的表现。浅见,不知道对不?

饶宇:非常正确。有时候明明是合理的证据,就是因为取证过程违宪或者违法,重要的争取被法院裁定不能使用,反倒让坏人逍遥法外。因此,有素养的检察官和警方都会非常谨慎。

winnerfu:美国刑讯逼供有吗,目前克犯沉默,是不是美国警察很少逼供?

饶宇:据我所知,中国和美国的法律都禁止刑讯逼供。一切形式的刑讯逼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不止中美两国,世界上文明的国家都是如此。

四浮:案件中公平与效率哪个更重要?强调对罪犯公正,对受害者及家属的公正如何保护?

饶宇:公平与效率兼顾是所有社会的共同追求,这是一个理想,可惜现实中很难兼顾。哪个更重要?这是一个社会大多数民意的选择。

舆论关注
会否影响司法公正?

5 Leon:给人的感觉,美国处理这样一起案件,尊重司法的程序合规性,但反过来是否会大大降低受害人获救的可能性,如何评价?

饶宇:我倒认为未必。我分两个层面来解读这个问题:

第一个,从个案的层面讲,警方雷厉风行立马把嫌疑人抓起来直接问询,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最好的找到受害人的方式。其实FBI采取的监听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手段,有时候可能嫌疑人在比较放松的情况下自己透露出一些可以救人的线索。这个方面非常需要依赖警方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素养,我个人认为我们作为非专业人士、也不了解具体的办案情况,最好不要去简单的下定论说警方就是拖沓、就是没效率。

第二个,从社会整体的层面而言,警察只是司法体系的一个环节。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很多部门、很多人的合作。这就好比一部汽车,发动机再重要也不是全部,只有强劲动力的车子,不考虑制动、平衡,甚至包括操作性和舒适性,那它一定不是一部好车子,甚至非常危险。要保证整体的运转良好,最重要的就是每一个零件都做好自己的工作,按照设计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而绝对不是凭自己的感觉和判断横冲直撞。司法体系也一样,总体的设计是为了保证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这种公平正义要从一个大的、长远的、总体的角度来看。不管什么样的系统总会有一些政策目标要做妥协、要作让步,这是必须的。比方说如果任由警方随便办案不讲程序,那么就会产生大量的冤假错案、侵犯隐私等等。

李提摩太:对这起案子或者舆论关注,你有啥批判性认识吗?

饶宇:作为同胞和同样身在海外的华侨,我对于章同学的遭遇感到非常愤怒和痛心,衷心希望她能够平安归来,也希望法律能够还给她和她的家人公道。华人在海外遇难的事情过去不是没有发生过,但是像章同学这样引起国内外那么多的关注和对她的祝福,应该说是没有发生过的。这一部分要归功于香槟地区华人社会的奔走,另一部分要归功于信息的充分交流,我非常赞许。我国驻芝加哥总领馆的洪磊总领事多次表达对章同学家人的慰问和案件的关注,敦促美方公正审理案件,给了我们海外华人很大的支持的信心,我很感谢。许多媒体在跟进和报道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多艰辛的劳动,他们都辛苦了。

但是我也想说,少数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也许是由于对美国法律体系的不了解,对章同学案子情况的不熟悉,或者是博眼球的压力,的确存在误导读者、甚至于报道虚假信息的情况。我们国内也有少数所谓评论员,在信息不充分和知识不完备的情况下妄加评论,甚至煽动一些情绪,我认为这些都是不值得提倡的。

我想要澄清的有以下几点。第一,克里斯滕森是本案的被告,FBI和美国警方在掌握证据的基础上认为他有最大的嫌疑,这是事实。但是本案毕竟没有判决。只要没有判决,他就仍然是无辜的。我呼吁大家在关注的同时不要有太多先入未入的观念。第二,美国的司法体系跟国内不同,有自己的特色,也有很多的缺陷。但是任何批评应该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之上。崇洋媚外要不得,一竿子打死也要不得。理性、中道,尊重专业的讨论,永远都是受欢迎的。

None:会因为舆论或中国政府压力而影响美国司法公正吗?

饶宇:不太可能影响司法程序。前几年的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以及校园枪击案,都是死了好几十人,甚至死了很多无辜的幼童,在当体引起巨大愤慨的案件。很难说影响了多少司法程序。我曾经担任过联邦法官的助理,也在公共辩护律师服务过。像这样的绑架案,对于法官和公共律师来说,就算不是每天都见,也绝对不是什么奇闻。这就好比医院里的大夫就是见惯了生离死别的。对于家属和我们同胞来说很愤怒、很震惊,但是法院的公正性应该还是可以保证的。

Tiger:请问在美国留学,做访问学者,如何保障自身安全?长期居住在美国的华人有何经验分享?谢谢!

饶宇:最好的建议大概就是be smart。提高警觉性,避免去一些犯罪率比较高的社区,也不要因为好奇或者好玩去参加一些涉毒、涉黑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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