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落地!中国驻外总领馆终于发文澄清:获外国永久居留权无须注销国内户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今天给本地中文媒体发出新闻通告,对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移民时没注销中国户口,返国后会被公安禁出境”的消息进行了澄清,称“中国公安边防机关不限制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但未注销中国户籍的内地居民出境。中国现有法律不要求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国居民注销国内户籍。”
多伦多总领事馆在通告内并清楚地给出了边检机关可以依法阻止出境的情形,其中并未包括未注销户口一项。
以下为通告全文:
近段时间,有媒体刊登“移民时没注销中国户口,返国后会被公安禁出境”的报道,称中国的入出境管理部门几年前在海关采取行动,重点稽查拥有外国居留身份的移民的国内户籍,发现没有按规定注销户口的,会禁止其出境,须返回原居地注销户口后,方可放行。
消息刊登后,本地华人社团和个人纷纷致电中国驻多伦多总领馆进行核实和咨询。
据总领馆向权威部门了解,中国公安边防机关不限制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但未注销中国户籍的内地居民出境。中国现有法律不要求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国居民注销国内户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当事人应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籍。
但中国公民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边检机关将依法阻止其出境。
这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