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商標之爭落下帷幕 喬丹體育路在何方?
持續8年之久的喬丹商標之爭終於落下帷幕。4月8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中國喬丹體育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喬丹體育敗訴。
儘管喬丹體育在隨後的聲明中表示,此次判決不會影響現有商標的正常合法使用,但在業內人士看來,此次商標案敗訴無疑將會令喬丹體育上市計劃再次擱淺。而已經錯過第一次上市機會的喬丹體育,在時隔8年之後與本土頭部運動品牌的差距逐漸拉大,此次案件的判決結果讓其發展前景也變得愈發模糊。
圖為福州市的一家喬丹體育專賣店。 (圖片來源:中新社)
持續8年的官司
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發布的判決書里,最高法做出重新裁定:關於喬丹體育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簡單來說,這場持續了8年的關於那個「Jordan=喬丹」的等式,在法律層面上也被證明有效。
2012年,邁克爾·喬丹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註冊商標。不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喬丹體育的一系列商標註冊。
隨後,邁克爾·喬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在一審駁回了飛人的訴訟請求後,喬丹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事實上,當時這可以算是一場「民告官」的官司。這起訴訟中的被告,其實並非喬丹體育,而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只是作為法律中的「第三人」出現。
據上海澎湃新聞記者了解,在一審中,喬丹的律師提交了1.5萬頁的材料,並且提交了大量證據用以證明他在國內外的知名度。然而,彼時的判決結果並不如「飛人」喬丹所願——
邁克爾·喬丹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不過,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只對其中的32起做出判決;而2015年的1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是提升了公開審判的10件案件,並且裁定駁回了再審申請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審申請——邁克爾·喬丹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直到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後,對喬丹體育公司註冊商標涉嫌侵權系列案件公開宣判,判定中文「喬丹」商標的註冊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認定喬丹公司的「喬丹」商標應予撤銷,並判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如今,最高法的終審判決又認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
上市計劃也將受到衝擊
《北京商報》報道,喬丹體育商標侵權敗訴後,除了未來的營銷策略受到影響外,喬丹體育的上市計劃也將受到衝擊。
中國證監會官網信息顯示,2019年4月,喬丹體育登陸上交所主板的上市申請通過初審,繼2011年之後再度完成「過會」。根據此前披露的招股書,喬丹體育擬登陸上交所主板,預計發行股數為1.125億股,預計募資12.11億元(人民幣),資金將用於生產基地擴建和直營店等項目建設。
實際上,2011年11月,喬丹體育就已經成功「過會」,並計劃於第二年3月底掛牌上市。然而,正是因為2012年開始的一系列「喬丹」商標的訴訟,讓喬丹體育推遲了上市。證監會也曾在2014年的一場新聞發布會中提到,喬丹體育存在重大未決訴訟,根據我國《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上市必須滿足「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的條件,證監會將在相關受限因素消除後,按程序推進後續上市工作。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審結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判決其商標並未損害邁克爾·喬丹本人的肖像權。商標沒有體現喬丹個人特徵,不具有可識別性,因此判決不構成損害肖像權。彼時,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訴訟的終結為喬丹上市掃清了障礙,喬丹體育再度過會後,如果不出意外,接下來可能會拿到證監會批文,然後券商將啟動發行流程。
然而,此次的終審判決再次打亂了喬丹體育的上市計劃。經濟學家宋清輝表示,上市過程中的法律糾紛對公司上市的影響很大,情況嚴重的可能會影響上市。此次商標案件負面影響面甚廣,證監會也一直都在保持密切關注,此案很可能會影響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如果此次無法仍然無法上市,會對喬丹體育造成很大影響,很可能在市場競爭中失去原有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