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華裔氣憤:憑什麼我領不到中國的養老金?
你們出國撈夠了,還要回過頭來撈
一位網友寫道:由於人到中年移民加拿大,加拿大政府只負責發放我在加拿大工作期間的退休金,不能對我在中國工作的18年期間負責。我在加拿大工作的20年的退休金只有正常終生全時工作應領數額的三分之一。
於是我在2012至2013年期間多次寫信給原單位,並在2013年走訪原單位幹部處,沒有得到書面答覆。口頭答覆是:
「作自動離職處理,沒有退休金」,
「沒有政策,沒有經費來源」。
也有個人告訴我,已經過了領退休金年齡,不能再辦理。 到過北京東城區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答覆是,事業單位不屬於該處調解範圍。2014年4月我給中國駐溫哥華總領事寫信,至今沒有得到答覆。
中國應該參照國際上所有工業化國家的退休金政策慣例,退休金只和工齡及開始領取時間有關係。退休金不是諾貝爾獎金要特殊貢獻,也不是老人福利金要居民身份和貧困證明。過了設定領取退休金時間領取,數額增加;提前領取,數額減少。我在國內曾聽到「過期作廢」的說法,沒有道理。中國應該參加國際退休金和福利金信息系統,以確保對個人和國家都公平。
另一位網友寫道:我出國是經學校人事處審查、認定滿足了服務年限才獲批准辭職的。1992年2月我收到的是給予我按自動離職處理的通知。
按中國退休養老法規定,我有幾十年「視為繳費」的工齡,理應享受到退休養老金。想不到一個「自動離職」的管理手段會斷送我養老生存的來源。希望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的政策法規,免除不平等、不公正的規定,讓海外華人華僑也享受到「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相當一段時間裡,我們中的不少同胞不辭辛苦,在中國到處奔波,吃盡了「閉門羹」,在國內的退休養老金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被原單位、地方和國務院相關部門當作皮球踢來踢去。有關機構、相關的辦事人員經常這樣回答我們:「你們出國撈夠了,還要回過頭來撈。」
其實,海外華人華僑年老後只能在居住國領到繳納了養老保險部分的養老金。我們大多在人到中年才出國,繳費年數少,領到的養老金自然就少,靠這些養老金無法安度晚年。還有一種說法是:我們不在國內,就沒有領取養老金的資格。可是,中國憲法賦予公民選擇國籍和居住地的自由。養老保險是反映一個人對國家做出的貢獻和繳納養老保險的程度,與國籍無關。
一個管理手段或者一個行政手段不應該斷了一個人的老後生存之路。自動離職,充其量地說,是個人同單位之間的糾紛。撇開單位處理的合理合法性,「自動離職」處理是管理手段,不是行政處分手段。即使是行政處分手段,再重也不能把人的生路給斷了。
扯皮、踢皮球:沒人願意為海外華人養老負責
實際上,像美國以及歐洲多數和加拿大有養老金協議的國家,加拿大承認其移民前在原居住國的居住年限,等同於加拿大居民來計算,而中國和加拿大沒有養老金協議,所以移民前在中國的居住年限在加拿大等於零。如果一個人40歲移民加拿大,到65歲退休,滿打滿算也就在加拿大生活25年,只能領取25/40的全額老人金。
實際上,按照中國國發〔2015〕2號文件《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的規定,「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對那些人到中年移民加拿大的人來說,完全符合這一條款規定,很多人出國前在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工作,那個時候還沒有養老保險繳費制度,所以規定中稱其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也就是說,累計工作滿15年的人員就可以享受基礎養老金,具體金額因各省市、地區差異而不同,以2018年全國各地養老金調整之後計算,西藏、北京、上海、青海四個地方的企業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均已超過3000元,四川最低為1886元,排在全國墊底位置。
海外華人在行動
目前,生活在美國、加拿大、歐洲等地的海外華人正在積極努力爭取。歐洲華人華僑退休者協會在2013年就提出《關於海外華人華僑退休權益的兩會提案》,請人大和政協代表提交全國兩會。
提案說,許多曾在中國工作多年的海外華人華僑面臨退休養老的現實問題。他們多是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國改革開放之後的出國人員,由於各種原因留在了國外,現在陸續退休。由於他們都是人到中年才出國,在中國的工齡長達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所以在國外的工齡很短,退休金很有限,而且一部分人甚至根本沒有退休金。這些人在中國工作的退休金問題應該予以解決,以維持其退休金有限或沒有退休金的老年生活。
海外華人華僑的國內退休權益是一個範圍有限的歷史遺留問題,是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和歷史條件下產生的,產生的時段不會再出現,涉及的人數也不會再增多。在90 年代後期中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之後的出國人員就不會再有這個問題,因此這個群體的人數是有限的,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年齡的增長和自然法則的淘汰,這個群體只會縮小,不會增大。
同時,這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因為他們不少人已經遠遠超過了規定的退休年齡,風燭殘年,時日不多。我們的國家應該體諒和關愛這些曾經與祖國同甘苦共患難的海外赤子,公正地並且儘快地解決國內退休金問題,讓他們感受到祖國的親情和溫暖。
現在的關鍵問題是,這些海外華人加入了外國籍,即使華僑保留了中國籍,也沒有參加國內退休養老保險,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有人認為沒有繳納退休保險費,就不能領取退休金,這是認識上的最大誤區。
中國的退休保險制度是90年代末才實行的,而他們出國是在80年代至90年代初,當時還沒有相應的法律來規範他們的退休程序,他們也沒有機會參加後來逐步完善起來的退休養老保險。但是即使如此,根據現行有關國家規定,他們也應該獲得一定的養老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第13條指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也就是說,他們在出國前在中國工作時等同於已向政府繳納了十幾年、二十幾年的養老保險。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1)指出:「 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也就是說,他們在中國的工作不僅等同於個人已向政府繳納了養老保險,而且還等同於國家和用人單位也替他們繳納了養老保險。現在他們到了退休的年齡,理應得到在中國按工齡所計算的那些年限的基本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