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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後構成非法滯留 律師:申請I-192可獲豁免

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在美國境內申請延期或轉換籤證身份時,一旦被拒將可能面臨3年或10年非法滯留入境美國禁令(unlawful presence bars)的風險,律師李定一提醒,若當事人在出境之後即構成上述禁令,有望通過I-192表格獲得豁免。
李定一表示,構成非法滯留(unlawful presence)的人一定處於失去身份(out of status)的狀態,但失去身份不代表一定會構成非法滯留。如果非法滯留累計達到180天乃至一年及以上,當事人將面臨3年或10年非法滯留入境美國禁令(unlawful presence bars),若要再次申請簽證入境美國,則必須申請豁免。對於不適用於通過證明「極端困難」申請I-601A或I-601豁免的人士,出境之後再次申請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時,可遞交適用於非移民簽證申請豁免的I-192表格。

一般來說,I-192表格是否獲得批准,考量的方面主要包括:當事人留下非法滯留記錄是否情節嚴重、其申請的赴美新簽證的理由是否充分、當事人對美國社會是否可能構成危害等。若I-192表格獲批,則一般會給予當事人半年或1年的期限,並不能「一勞永逸地打掉」3年或10年非法滯留入境美國禁令。但這對於一些出於奔喪等重要理由赴美又背負非法滯留入境美國禁令的人士來說,不失為一個臨時解決問題的辦法。3年或10年非法滯留入境美國禁令均在當事人離境美國之日起開始計算,3年或10年禁令有效期期滿之後,當事人就不再受到禁令的限制,可以再次申請赴美簽證入境美國。

李定一提醒,3年或10年非法滯留入境美國禁令為法律規定,在沒有申請豁免或豁免被拒的情況下,即便是擁有自主裁量權的美國駐中國使領館簽證官也無法通過自主裁量權「繞過」法律,批准當事人的簽證申請。

與此同時,即便當事人背負的3年或10年禁令有效期已滿,即從法律層面上,當事人已不受禁令的限制,但美國駐中國使領館簽證官仍然可以通過自主裁量權,例如出於擔心當事人再次赴美之後又一次滯留美國等為由,拒絕當事人的新簽證申請。

本文由【北美海客生活網】整理編輯,原文轉自僑報網,若有侵權敬請聯繫我們;圖片取自網路,版權屬於原作者。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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