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華人報稅小心「肥咖」法則,這幾類人要特別注意
現在又到了每年報稅最關鍵的時刻,雖然很多華人生活學習工作在美國,每年都遵守報稅法則認真合理納稅報稅,但稅務專家麥奇根(David McKeegan)提醒稱,納稅人最常犯的錯誤,就是沒有申報所有海外帳戶。
如果您在中國依然有幾個銀行賬戶,那麼今年報稅提醒您一定記得申報在中國的銀行賬戶。
今年截止日期和稅表一樣到4月17日,可延期到今年10月15日。
一、為什麼?
因為美國是全球徵稅制度,很多美國公民與永久居民(綠卡)在海外有大筆資產並不報稅,所以不僅美國境內所得收入需要申報,海外資產與所得也要!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肥咖條款」(FATCA)。目的是為了追繳海外漏稅現象。
肥咖條款英文全名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英文縮寫 FATCA,取諧音「肥咖條款」,落實對象主要為海外金融機構,要求外國政府准許各國金融機構向 IRS 提供納稅義務人的海外資產資料,同時也要求美國納稅人在海外帳戶資產超過門檻時進行申報。
二、 中國2018年實施「標準」條款
國稅局(IRS)對美國人和綠卡持有人的全球收入徵稅。 特別是2014年7月正式執行「肥咖條款」後,除各國國內金融機構如實向國稅局報告美國人的海外資產外,國稅局有特別培訓的查稅員,加緊從海外資產申報中,運用各種手段分析追蹤隱藏的海外收入,以達到執行 「肥咖條款」增加稅收的要求。
FATCA 早在2010年就由奧巴馬簽署通過立法,執行3年多來,目前已有113個國家與地區加入。2018年中國也將加入交換信息國的列表中。
三、條款內容?
1. 針對海外金融機構:所有簽約國家與地區合作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投資投顧等),必須每年向 IRS 提供在該機構底下的「美國納稅人」之帳戶與個人資料,包含名字、稅號、住址及交易紀錄等。如果金融機構拒絕提供,則該機構與客戶的美國來源所得或在美國的投資利潤需要扣繳30%的懲罰稅率。
2. 針對美國納稅人:帳戶里超過一定金額門檻的話需要填寫8938表格與本年報稅表一起提交。如未申報,一旦被查出,罰款一萬美元,經國稅局通知後,超過90天還未報,每30天增加一萬美元,最高不超過5萬美元;而如果是少報(低報),可能會被課高達額外40%的罰金。
四、IRS設定5萬門檻
居住在美國境內 (Taxpayers living in the US)
單獨申報(或是已婚,但夫妻分開申報):在報稅年度最後一天前海外總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時間點超過7萬5千美元
夫妻聯合申報:在報稅年度最後一天前海外總資產超過10萬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時間點超過15萬美元
居住在美國境外 (Taxpayers living outside the US)
單獨申報:在報稅年度最後一天前海外總資產超過20萬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時間點超過30萬美元
夫妻聯合申報:在報稅年度最後一天前海外總資產超過40萬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時間點超過60萬美元
上述資產包括股票和債券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該公司是美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分公司,可不必申報。
五、 如果違規會面臨什麼?
2010年,納稅人珍.博伊德(Jane Boyd)並未申報自己在英國的13個銀行帳戶,這其中包括了海外銀行帳戶的利息收入所得資料。2016年政府因博伊德「已經忽略,未能或拒絕支付」罰款全額,向其處以近5萬美元罰金。雖然說如果國稅局相信納稅人並非蓄意不提交,民事罰款不會超過1萬元。然而,故意違規則可能導致10萬元或海外帳戶餘額50%的罰款。
在博伊德案件中,政府表示最初罰款評估為47,279元,加上遲交罰金,總金額已達49,185.53元,這還沒算上利息。
六、海外華人在中國開戶或已開戶要注意
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的華人,應在開戶時向金融機構提供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
已經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華僑華人,如果該賬戶存在境外地址、電話等非中國居民標識,賬戶持有人需配合金融機構確認其是否為非中國居民。對於確認為非中國居民的華僑華人,金融機構將收集並報送賬戶信息,由中國國家稅務總局交換給IRS;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的,相關賬戶信息將不會收集和交換。
同樣,肥咖標準是相互作用。如果您是中國居民在美國開設金融賬戶,也需配合美國當地金融機構確認其稅收居民身份。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的民眾,IRS也會將您的信息向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相關賬戶信息;確認為美國稅收居民的,相關賬戶信息將不會報回中國。
七、 如何確認美國報稅人身份?
美國公民&稅務居民,而稅務居民包括:
(1) 永久居民(綠卡)
(2) 滿足實際居留標準:於當年度在美居留超過31天;且過去三年內在美國居留天數加權後達183天(演算法為本年度停留天數乘以 1、上年停留天數乘以 1/3、前年停留天數乘以 1/6)。但持 A, F, G, J, M or Q 簽證者則不算。
當地金融機構通過7項規則判定客戶是否為 FATCA 條款適用對象,滿足任意一項既符合標準
1. 出生地是否為美國 (A U.S. place of birth)
2. 公民證明文件 (Identification of the Account Holder as a U.S. citizen or resident)
3. 居住或郵寄地址,包括郵政信箱 (A current U.S. residence or mailing address, including a U.S. PO box)
4. 美國電話 (A current U.S. telephone number)
5. 匯款到美國帳戶 (Standing instructions to pay amounts from a foreign (meaning non U.S.) account to an account maintained in the United States)
6. 代理人是美國地址 (A current power of attorney or signatory authority granted to a person with a U.S. address
7. 代收郵件地址 (A U.S. “in-care-of” or “hold mail” address that is the sole address with respect to the account holder)
若客戶合乎以上「美國指標」七條之一,金融機構將詢問您是否同意將存款等相關資訊報送 IRS。如果同意就送;如果您不同意,您將被銀行列為「不合作賬戶」送給IRS,您可能因此受到IRS的詳細審核,也有可能面臨美國來源所得30%的重稅。所以一句話來總結就是:一旦金融機構認為您符合以上七條之一,您就必須面對IRS的海外查賬。
八、 幾類華人身份要特別注意
美國人的海外收入包括掙的收入(Earned Income)和非掙的收入(Unearned Income),前者主要是工資獎金小費等,後者主要是利息,股息,資本利得,租金,退休金,Royalties等。 居住在美國的華人的海外收入主要是非掙的收入
來美前在國內的財產(包括退休金)
國內親人的贈與或遺產
在海外投資置產(銀行、股票、房地產等)
公民或綠卡身份,選擇到海外工作並有所得收入(符合一定條件下可適用「海外勞力所得豁免」,使用 Form 2555 進行申報,可享一定免稅額度)
九、 肥爸與肥咖區別
很多民眾經常聽到海外資產一萬美金就要申報。這裡指的是肥爸條款。民眾不要把兩者搞混。「肥爸」﹙FBAR,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是奧巴馬政府於2009年5月發布稅制改革「綠皮書」(The Green Book)中規定的,目的為嚴查美國境外所得稅申報,以確定納稅人的境外所得完整申報,包含所有境外金融機構之賬戶,原先要求於2009年9月23日前需補申報海外賬戶。後來,為了打擊海外逃稅,IRS又制定了「肥咖」(FATCA,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要求全世界各國銀行交出美國稅務居民金額美金5萬以上的賬戶資料,企圖在未來十年內追回估計超過85億美元的海外逃稅。兩者在申報上也有許多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