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如何與執法人員打交道?駐洛杉磯總領館提醒你注意這些事項
在美國生活、學習或是短期來訪,都有可能與各種執法人員打交道。
中美兩國國情和司法制度不同,執法理念差異較大。
美國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強烈。
駐洛杉磯總領館提醒中國公民:
注意了解並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學會與有關執法人員打交道,在保持冷靜,對執法人員保持尊重和禮貌。
配合執法的同時,記住無論你是否有過錯,也無論你是證人還是嫌疑人,都有保持沉默和聘請律師的權利,要有理、有據、依法、合法地維護自身權益。
一、美國執法人員類別
美國執法人員的主要職責是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共安全。
美國執法人員種類多,分工不同,主要有3類:
第一類是聯邦執法機構,主要負責跨州執法或跨國執法合作,包括: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BI)、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ICE)、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運輸安全管理局(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TSA )、聯邦緝毒署(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DEA)等。這些聯邦執法人員通常自稱為Agent(探員)。
第二類執法人員是各州的警察,主要負責州政府部門的安全以及州內高速公路的安全。在加州,州警被稱為加州高速公路巡警(California Highway Patrol, CHP)。州警通常自稱為Officer(警員)。
第三類執法人員是在日常生活中時常遇到的地方警察。人口較多的大城市一般設有警察局(City Police Department),如洛杉磯市、蒙特利公園市等,警員頭銜稱為Officer 或Corporal。不少小城市沒有專設警察局, 由所屬郡的警察局(County Sheriff) 負責治安,警員頭銜稱為Deputy。以洛杉磯縣為例,全縣有88個城市,47個有市警察局,而其餘的城市的治安均由縣警察局維護。除維護治安外,縣警察局還負責兇殺案調查、緊急救助、監獄、法庭安全等。
經第二類或第三類警察初步調查,如認為涉及刑事,案件通常會轉交另一組執法人員(Detective—探員)進一步調查。他們一般從巡邏警察中提升,但不著警服。
二、入境受阻
在入出境口岸,邊檢人員會檢查入境者所持的身份證件及美國簽證,掃描入境者的指紋,拍照並審查赴美理由,以決定是否准許入境及在美停留期。
如邊檢人員懷疑入境目的、證件等,可能被帶到再次檢查區域接受進一步面談。邊檢人員有時可能查驗留學生的學生證、成績單等材料。
● 在排隊等候辦理入境手續時,注意保持安靜,盡量避免使用手機、東張西望或多次變換隊列等易給執法人員造成疑慮的行為。
● 注意按照邊檢人員要求,配合檢查,出示相關資料,如實回答問詢。如不會英文,可事先準備好簡單的英文字條:「I speak Chinese only. Please help me with an interpreter—我只講中文,請提供翻譯幫助)。
● 在被留置接受問詢調查時,如使用翻譯服務,注意確認翻譯能如實、完整地轉達雙方的意思。如有疑問,可當場提出異議,要求更換翻譯。
● 詢問後,如被要求籤署問詢筆錄等文件,務必仔細閱讀,在確認內容無誤並認可後簽字。如有疑問,要當場提出。
● 美國簽證僅表明允許持有人進入美口岸並提出入境申請,不能保證進入美國。持美國簽證者也可能因懷疑資料不實、可能非法滯留或非法就業等而被拒絕入境。在被允許入境前,仍未進入美國領土,因此入境受阻通常無權聯繫會見律師,或駐美國使領館。
● 法律規定,邊境執法人員無需事先申請搜查令而有權檢查所有入境者的國籍身份、入境目的和攜帶物品(包括箱包、電子設備及其存儲文件內容)。
三、行車被攔
交通違規被攔截是最常見的與執法人員打交道情況。
當駕車人看到跟隨警車閃紅燈或聽到警車鳴笛時,必須儘快靠向道路右側,並在安全地帶停車待查。
● 不要自行下車,應該搖下玻璃窗,雙手放在方向盤上,等候警察上前問詢。在未徵得警察的同意情況下,雙手不要離開方向盤,以免被誤以為伸手取槍。
● 按照警察指令,出示駕照、車輛註冊證、保險單等文件。
● 如實回答警察提問。
● 如果警察當場開具Notice to Appear(出庭通知),建議簽字。簽字表示同意出庭處理罰款,而並不表示當場認罰。拒絕簽字可能以妨礙司法罪而被拘捕。
● 不管此後是否收到法院的通知,對出庭通知都不能置之不理,應由本人或委託人提前到法院查詢並及時出庭,否則可能會以藐視法庭罪而被通緝。建議自行聘請律師處理。如無力聘請律師,也可向法院申請指派律師。請注意,不少法院並不會再次發信通知開庭,也可能出現警察未按時將資料送到法院的情況,須主動到法院網站或打電話查詢。
● 如對警察開具的罰單內容持異議,應保留相關證據,以便日後出庭時向法官申辯,而要避免與警察當場爭辯、吵鬧,甚至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否則可能被控襲警罪。
● 不要試圖與警察套近乎,更不要向警察行賄以求通融。
四、警方問話
法律保障民眾不提供於己不利證詞的權利。面對執法人員問話,你都有保持沉默和聘請律師的權利,但是不能向執法人員說慌,提供不實的證據或證詞。欺騙執法人員是可被判刑的重罪。
● 首先要弄清警方問話的目的,以確認自己是調查對象還是在在協助辦案。如果本人是被懷疑的調查對象,最好選擇不回答。如果是證人,可選擇回答,也可選擇不回答。
● 在接受警方問話時,你有權利要求自己的律師在場。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美國法律賦予的保持沉默權利。
● 請記住,你的言談可能被用作呈堂證供。警方在盤問後通常不會向你提供記錄,也不會讓你在記錄上簽字確認。在接受警察問話前,建議先諮詢律師,或由律師出面與警察溝通。
五、警方搜查
法律保障民眾住宅免受非法搜查。
警方搜查通常有兩種情況:
一是在徵求當事人同意後進入搜查,但當事人也可以拒絕警方要求;
二是警方在向法官申請到搜查令後進行時搜查,此時當事人無權拒絕,須予配合。
此外,如有充分線索或證據懷疑你涉及重罪且證據可能會被銷毀,如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車輛正被用於違法活動等,警方可依據法律直接進行搜索而無需事先申請搜索令,亦應予配合
● 警察入戶搜查時,通常會向當事人提供法庭搜查令。搜查令列有搜查的對象、時間、地點、範圍等信息。有的搜查證只允許搜查當事人個人房間。
● 在搜查過程中,當事人既不能阻礙搜查,也不要隨意走動,而應在安全位置等候。
● 搜查結束後,如帶走物品證物,警方通常會向當事人提供物品的清單,請妥善保存。如未提供,當事人有權主動索要。
● 警方持證搜查即表示所涉刑事案件已經立案,有可能在整理所搜到的新證詞或證據後向法院申請逮捕令。當事人應儘快聘請律師了解、跟進案情,同時跟蹤取證物品下落。
六、警方拘捕
法律對執法人員的安全保護格外嚴格,允許警方在執法時合理使用武力,並在生命受到威脅時使用致命武器。
● 保持冷靜,不要有任何過激言語與舉動。將手放在警察能夠看得見的地方。即使你無意傷害警察,也不要與警察有任何肢體上的接觸或衝突,或有任何可能讓警察誤判你有攻擊性或危險性的舉動。
● 你有權利詢問拘捕理由。
● 記住警察胸前標牌上的姓名及編號。
● 如果在被拘捕過程中受傷,應主動尋求或要求警方提供治療,並請醫生對自己的傷勢作詳細記錄。
● 在被拘押期間,你有權要求會見律師以尋求法律支持。
● 《中美領事條約》規定,遇有派遣國國民被逮捕或受到任何形式的拘禁,接受國主管當局應立即通知,最遲於該國民被逮捕或受拘禁之日起的四天內通知派遣國領事館。如果由於通訊設備方面的困難在四天內無法通知派遣國領事館,也應設法儘快通知。應領事官員要求,應告知該國民被逮捕或受到何種形式拘禁的理由。
七、出席庭審
加州刑法規定以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屬蔑視法庭:不聽勸阻、肆意喧嘩;強行錄像錄音;衝擊法庭、破壞法庭設施、故意不遵循法庭命令;不符合法定例外條件而拒絕宣誓作證或拒絕回答實質性問題;對法庭訴訟發表錯誤或不準確的陳述等。
● 進入法庭應該著裝整齊,不能戴帽子,也不能使用手機。未經法官同意不能在法庭內拍照。
● 出席庭審者應主動遵守法庭秩序並聽從法官及法警指令。
● 刑事案件當事人如無能力聘請律師,法院會指派公辯律師。
● 法庭會應刑事案件當事人請求而指派中文翻譯,但沒有義務為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翻譯,當事人應自行解決。
八、報警求助
● 在遇火災、嚴重意外、急病等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或在遇槍擊、搶劫等危險犯罪行為時,應立即撥打911或當地警局電話求助。
● 如英語不佳,可重複「Chinese」一詞,提示接線員尋找懂中文的人員接聽電話。
● 求助時應儘可能準確地提供事發地點、現場情況、危急程度等,以便警方儘快、準確做出判斷。
● 在遇到財物遺失、車輛被盜等非緊急情況時,勿撥打911,而應按情況按當地警方提供的其他聯繫方式報警。
九、投訴起訴
如果你認為警方執法不公、濫用權力、不當使用武力、涉嫌歧視等,可向執法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程序起訴警方,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注意向投訴部門提供有關執法人員的姓名、警號等身份信息以及事件詳情。
● 如有目擊證人,應向其獲取證詞或請其前往作證。
● 可直接赴有關執法機構當面投訴,也可通過該機構公布的熱線電話、郵箱等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