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處理H-1B員工的「工作地點」問題
又到了H-1B申請的繁忙季節,我們事務所常常有客戶詢問關於工作地點的問題。這裡給大家統一解答一下。
我們知道,持H-1B身份的外籍員工為誰工作,在什麼地方工作有一定的限制,不像美籍公民和綠卡持有人那樣的自由。主要原因是僱主在為外籍員工申請H-1B簽證或身份時,必須要由勞工部核准申請,確定其流行工資,而工資的多少與外籍員工在美國的工作地點有關。如果工作地點以後發生變化,僱主一般需要向勞工部和或/移民局申請新的批准書來符合勞工法和移民法的規定。
一,那麼什麼是外籍員工在美國的工作地點呢?
工作地點是指外籍員工在美國真正工作的實際所在地。實際就是僱主在遞交H-1B申請時告訴勞工部的地址,體現在其申請所在區域的勞工狀況申請(簡寫LCA,就是ETA 9035/9035E表)。LCA這個表非常重要,其中包括外籍員工在美國真正工作的實際所在地點,支付的工資必須符合勞工部的流行工資標準,僱主的申明等。一般由辦案律師在遞交H-1B申請之前為僱主申請獲批。移民局批准H-1B申請的有效期就是根據勞工部批准的LCA上面的有效期來定的。
批准的LCA上面的地址應該就是外籍員工在美國真正工作的實際所在地。這裡還要注意僱傭地點的地理區域。它包括H1B員工將要工作的地點及其附近正常通勤的距離範圍。如果僱主要求H1B調到同一地理區域內的另一工作地點工作,需要在LCA上列出不同的地點,而流行工資必須不少於幾個地點的最高工資,另外,各個地點都必須張貼新工作機會通知, 且有關罷工或勞資糾紛的規定也適用於所在地的當地勞工法。
如果H1B員工暫時性出差到外地短暫工作,該地點可以不被視為工作地點,不需要申請新LCA。但要看出差的目的,例如,員工培訓,或為了完成特定工作的要求。如果是為了完成特定工作的要求,需滿足下列條件,僱主可以沿用原有的LCA: (1) H1B員工是短期臨時性的去異地工作。(如果出差頻繁,每次時間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如果偶而出差,每次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2) 不是因為當地發生罷工而去該地工作。(3) 是由職位性質決定 (而非僱主經營範圍決定) H1B員工需要短期異地工作。例如: 計算機工程師到客戶所在地解決軟體無法運行的問題。銷售代表拜訪總部轄區內的新老客戶。經理走訪各地監督外派僱員的工作。理療師去為一定區域內的病人上門服務。
二,如果H1B員工短期出差異地工作,僱主有哪些責任呢?
H1B員工異地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僱主都必須按原工作地點LCA上的規定付工資。支付實際住宿費用(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支付實際旅行,膳食費,及其它費用(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三,僱主派H1B員工短期異地工作有什麼限制?
只有滿足以下全部要求,僱主才可以派H1B員工短期異地工作: (1) 在出差地點,H1B員工從事的職位上沒有發生罷工或勞資糾紛。(2) 僱主沒有為該工作地點所在地理區域審請過LCA。(3) 在一年內,H1B員工在這一地理區域內的工作日不超過30天。假如僱主能證明H1B員工與原工作地點繼續保持聯繫(如原工作地點是永久工作地點,或員工住所在原工作地點附近), 且員工大部分時間在原工作地點工作,可以在30天的基礎上再加30天,但總數不超過60天。到了第31天(或者第61天)怎麼辦? 如果屆時僱主還沒有申請新地點的LCA,就必須停止H1B員工在此地的短期工作。如果因任何H1B員工違反了30天/60天限制,僱主從此不可以派H1B員工到該區域工作。
確認和遵守工作地點的規定非常重要。一旦被發現僱主沒有按照規定辦事, 勞工部工時工資部門會認真審查任何涉嫌弄虛作假的「工作地點」。無論是僱主聲稱的工作地點與H1B員工主要工作地點不符, 或者是申報的工作地點並不包括H1B員工主要工作地點,勞工部都會給予僱主相應的處罰。因為各個工作情形不同,具體情況比較複雜,僱主需要就個案諮詢專業移民律師。
謝正權律師,殷嘉瑞律師,羅厚民律師,謝潔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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