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保護是否包括性取向?最高法院受理LGBT就業歧視案件
美國最高法院星期一宣布,將審理三起涉及LGBT就業歧視的高調案件。
法院將共同確定聯邦民權保護是否包括性取向和性別認同(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LGBT是女同性戀者(Lesbian)、男同性戀者(Gay)、雙性戀者(Bisexual)與跨性別者(Transgender)的英文首字母縮略字。
據ABC新聞報道,這些案件圍繞1964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第七條展開,該法案禁止基於「性別」(sex)的就業歧視。法官們將考慮這個詞是否包括性取向和性別認同——下級法院在這個問題上存在分歧。
在紐約的一個案例中,一名跳傘教練起訴了他的僱主海拔速遞公司(Altitude Express Inc.),原因是據稱他因同性戀而被解僱。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站在這位教練一邊。
喬治亞州一名男子聲稱,他被解僱了兒童福利服務協調員的職務,因為他是同性戀。在對喬治亞州克萊頓縣的訴訟中,第11巡迴上訴法院中稱性取向不受保護。
在密歇根州的第三起案件中,一名被所在殯儀館解僱的跨性別女性稱,僱主以性別身份為由對她進行了懲罰。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做出了對她有利的裁決。
這些案件將在今年10月開庭審理。
「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為自己是誰或愛誰而被拒絕或解僱,包括LGBTQ(Q代表性別疑惑者)人群,」LGBTQ倡導團體人權運動(Human Rights Campaign)的法律總監薩拉·瓦爾貝洛說,「最高法院有機會澄清這一法律領域,以確保在生活的許多重要領域保護LGBTQ人群。這一決定的影響將對全國數百萬LGBTQ人群產生非常真實的後果。」
【僑報記者蘇晚4月22日洛杉磯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