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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對美國EB-5投資移民的幾點誤解

從美國移民局和其他消息來源得知,中國大陸申請美國EB-5投資移民的人數已經躍居所有國家之第一,而且越來越多的中國富有階層對美國EB-5投資移民感興趣。這是件好事!至少說明國內的經濟實力的確雄厚和加強。難怪美國這邊的投資移民項目方几乎沒有不到中國推介投資項目拉中國投資人的。然而作為辦理投資移民申請的美國註冊律師,我們還看到一些有關美國EB-5投資移民潛在的問題,需要提出來與大家討論,以便澄清對美國EB-5投資移民的幾點誤解。

一.「某某投資項目是移民局批准的政府項目。。。投資安全。。。」。這種說法對吸引中國投資人最有效,因為政府的項目最強大和穩靠。不幸的是,這種說法最具有欺騙性,因為它是用一種真實的文件(移民局的批准書)來掩蓋一個不真實的說法(根本不是中國人理解的「政府項目」)。 正在推廣的投資移民項目書上的確有移民局的批文或者主辦正在推廣的投資移民項目的區域中心的確是美國移民局批准的,但這並不表示該投資項目的所有權或經營管理和美國移民局或美國其他政府機構有任何關係。即使美國移民局下發的投資移民中心批准書是直接給美國某個政府機構,如某某市或某某州經濟開發部,具體投資項目的開發管理仍然歸私人擁有和操作。可以說,美國的投資移民項目沒有一個是美國地方,州或聯邦政府擁有或經營管理或負經濟財務責任的。如果聽到類似」某某投資項目是移民局批准的政府項目。。。投資安全」的說法,記住謝律師的話,「那是糊弄人的!」

二. 「某某投資項目有政府注資或政府參與。。。投資有保障。。。」 這種說法和上面的說法如出一撤。的確有一些情況,美國有些地方政府希望該投資項目在那裡開辦起來,而給予一些稅務優惠甚至一些資金注入(一般通過特別稅收),等投資項目發展起來,不僅能帶動當地經濟發展,房地產增值,稅收也增收,等等。但美國地方政府絕對不會為投資失敗的項目買單的。也就是說萬一投資項目不成功甚至完全失敗,政府財政不會掏錢補償外籍投資移民者的損失的。美國政府的財政開支是基本上完全透明的,沒有那種為EB-5投資人的財政預算,也根本不會有。更不會因某個領導人的一句話或一張批條從國庫里撥出那筆款項的。在美國生活時間久的或者對美國政府機關運作方式熟悉的讀者,一定同意這點的。要說投資移民項目和當地政府沒有任何關係,也不正確。政府還是希望項目成功以便日後徵收更高稅收。然而,政府不會對EB-5投資人的投資有任何擔保。沒有投資移民項目是姓「政」的, 姓「國」的,姓「公」的或者姓「官」的。全部都姓「私」的。如果聽到類似 「某某投資項目有政府注資或政府參與。。。投資有保障」的說法,記住謝律師的話,「那也是糊弄人的!」

三.「某某投資項目可以保證有多少%投資回報。。。」 常理講,凡是投資,就想有回報。不想有回報的投資,那不叫投資。因而,很多EB-5投資人一聽到說某某投資項目可以保證有多少%投資回報,眼神就更亮一些。這是投資人的天性,無可非議。不幸的是,某某投資項目可以保證有多少%投資回報,是不可能的。一方面講,美國移民法規定的投資移民項目是不允許投資項目方以任何方式向EB-5投資人保證投資回報的,所有的投資都是風險投資。如果申請簽證時簽證官想了解投資移民對投資回報的期望值問你對投資款的回報率,你順口說項目方保證百分之幾的投資收益,你的簽證很可能批不下來。另一方面說,單單幾個投資項目管理人根本無法保證投資有多少%投資回報。投資成功不成功,受多種因素影響,不是幾個人說的算的。今天看來是好投資項目,日後發展也可能並非如此。在經濟形勢不好的時期,連美國某某大州差一點破產,別說一個小小的投資項目了。如果投資項目方表示投資有多少%投資回報時,請注意英文的用詞或準確含義。很有可能是項目方表達出一種願望或一種預計(Projected)的回報。如果在某項目方或中介公司書面文件上看到類似「某某投資項目可以保證有多少%投資回報」的字眼的,記住謝律師的話,「那是預測的結果!能實現更好,但必須有心理準備接受預測不到的結果。」

四.「某某律師可以保證投資項目的安全性。。。」 這種話一般不會出自美國執照律師的口。如果律師是投資項目方管理團隊成員或項目方的律師,如果說出這樣的話,視為上面談到的更糊弄人的那一類。如果辦案律師說出這樣的話,那會出問題的。如上所述,即使參與投資項目管理,也無法保證項目任何事。更何況律師不參與投資項目管理,如何談擔保項目的安全!? 如果律師也是一個投資專家,她/他可以以投資專家的名義向客戶談投資項目的安全性問題。如果以律師的身份,她/他必須依法律和事實談論投資移民法律問題。如果以律師的身份信口開河地為客戶提供任何投資項目安全方面的保證或者讓客戶產生靠律師會有安全保障的錯覺,那律師會惹麻煩上身的。去年十月底我在北京參加一個投資移民洽談會作了一個報告,其中一再強調投資移民投資的各種風險。會後有幾位投資人問,謝律師,我是第一次聽說投資移民有風險。謝謝你讓我們知道這些。。。別人都說投資移民如何如何好如何如何安全,這樣能吸引投資人投資。而你強調這些風險,我們更相信你說的。但作為律師,你這樣說,不怕嚇跑潛在客戶?我回答說,作為律師和作為個人,我決不矇騙客戶。有一說一,有二說二。讓客人了解真實以便他們做出明智的決定,這樣,我們的案子才能成功,也不會壞了我們的聲譽。還有人問的更直接:這個不能保證,那個不能保證。作為律師,你能保證什麼?我說,我能保證不欺騙你,能保證盡最大努力為客戶服務。如果投資款合法來源證明沒有問題,能保證為沒有案底的外籍投資人拿到美國臨時綠卡。我無法保證投資項目的安全性,我更無法保證投資項目是否有回報或回報多少。那不是我的專業/專長。也不是我的業務範圍。如果聽到說「某某律師可以保證投資項目的安全性。。。」,不要相信。如果聽某某律師說他/她可以保證投資項目的安全性,離這個律師遠一些。

五.「某某某移民中介實力非常強。他們願意簽擔保合同,擔保我們拿到美國永久綠卡和資金返還。。。」 一般來說,人們喜歡依靠自己相信有實力的個人和機構或者相信這類個人或機構的承諾。但是,對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來說,這種擔保可能會出問題的,因為美國移民法明文規定美國EB-5投資移民必須是風險投資。如果美國移民局發現有任何擔保性條款,將不批准投資移民申請。如果有人真想動腦筋搞搞一些中國人喜歡搞的「擦邊球」事情,首先要看該中介公司以什麼身份來「擔保」:移民中介還是項目方。如果以移民中介身份,就要看它願不願意以公司和老闆個人的財產做抵押擔保,如果願意,然後還要看該中介公司已經為多少投資人做出這樣的擔保,然後再看中介公司和老闆個人的資產夠不夠償付所有這些EB-5投資移民的50萬或100萬的投資款,等等。如果中介公司是投資移民項目方(或項目方之一),他們一般不會敢給EB-5投資人出具類似的擔保文件。如果出了這樣的擔保文件,對EB-5投資人沒有任何好處,因為這裡擔保直接違背法律規定。不僅投資移民申請得不到批准,還不能強制執行擔保文件,因為違背法律規定的合同自開始就是無效的。信不信由投資人,這裡只是希望能給EB-5投資人提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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