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機追蹤個人行蹤?美國最高法院明令禁止政府這樣做!
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政府不得透過手機追查個人行蹤。美國最高法院22日以5票對4票表決通過,政府不得透過手機追查個人行蹤,若想透過手機紀錄來追查個人行蹤,必須事先申請法院搜索令。
執法機構與個人隱私的對壘
該裁決是基於卡彭特對美國案而產生的,該案也被稱作「基站信息案」,被美國人認作是一場執法機構與個人隱私權之間的對壘——執法人員是否需要搜索令才能獲取也稱為手機服務地點信息(Cell Service Location Information, CSLI)的手機基地台資料。
案件發生在2011年。警方拘捕了涉嫌搶劫移動運營商商店系列案的四個嫌疑犯。其中一個人招供說,在過去的四個月中,這個團伙搶劫了位於密歇根州和俄亥俄州的九家商店。招供者還提供了15個參與人和他們的手機號碼。
在這些號碼中包括了案件原告蒂莫西·卡彭特(Timothy Carpenter)的兩個號碼。聯邦法官向這兩個號碼所屬的移動運營商MetroPCS和Sprint發出指令,要求其提供號碼的通話記錄。
在與移動運營商合作過程中,聯邦調查局(FBI)除了獲得了這兩個號碼所有的語音通話記錄,還獲得了該手機號127天內的12898條基站側位置信息,平均每天超過100條基站側位置信息。通過這些基站側位置信息,FBI證明了在多個搶劫案發生前後,手機在案發現場附近出現。蒂莫西·卡彭特(Timothy Carpenter)被指控六項搶劫罪和五項攜帶武器罪成立,並最終被判處監禁100年。
案件審理過程中,蒂莫西·卡彭特(Timothy Carpenter)反訴政府並未合法取得基站側位置信息的搜查令。Timothy Carpenter及其代理人認為基站側位置信息包含了使用者的物理位置信息,理應視為個人隱私的一部分。
法院裁決
按照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政府機構必須取得搜查令後才能搜查並獲取個人隱私信息,而聯邦調查局獲取基站側位置信息的行為違反了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
保守派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強調,手機位置信息是一種「近乎完美」的政府監控工具,類似於電子監控腳鐲。
羅伯茨補充道,此次的裁決不會對安全安全攝像頭和其他技術產生疑問,並且「不考慮涉及外交事務和國家安全的其他收集技術」。他說,它所做的是「確保科學的進步不會侵蝕第四修正案」的隱私保障。
儘管這項裁決明確表示只涉及歷史上的手機數據,但數字隱私維權人士希望,它將為未來新技術引發的其他新法律問題訴訟定下基調。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為卡彭特辯護的律師納特·威斯勒(Nate Wessler)稱:「今天的裁決正確地認識到,我們手機上高度敏感的位置數據需要保護,但它也為將來維護其他敏感數字信息的情況提供了依據,這些信息包括電子郵件、智能家電以及尚未發明的技術產生的數據等
裁決可能會限制政府對手機數據的訪問,但它對私營公司收集、使用和銷售客戶信息並沒有影響。這是因為第四修正案僅限制政府行為,而非私人行為。只有國會在制定法律時才能限制私營公司如何積累和使用信息。
隱私暴露的時代
最高法院的裁決被視為是人類步入數位時代的時空環境下,美國人的權益獲得進一步保障的重要里程碑。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勃茲(John Roberts)撰寫的裁決書中指出,長久以來,手機定位紀錄所引發的隱私疑慮,一直比衛星定位裝置(GPS)引發的隱私疑慮更多,科技發展儼然已經讓警政機關取得威力強大的新工具,可以用來協助偵辦重大案件。
裁決書指出,民眾經常會離開他們所乘坐的車輛,手機卻時隨時隨地帶在身邊,手機誠實地跟著主人到許多涉及私人隱私的地點,例如到民宅、診所、政黨辦公室以及其他可能透露個人動態的場所。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道說,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是倡導隱私權益人士的勝利,而美國政府司法部成了這起裁決中的輸家。司法部先前曾經表示,如果消費者自願與他人分享個人資料,這些訊息便不再受到隱私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