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瑩穎案正式開庭 檢方求處死兇嫌
據僑報綜合報道,2017年6月9日,在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UIUC)進修的中國女學者章瑩穎到校外去簽公寓租約,途中誤上了一輛死亡便車,從此人間蒸發,下落不明。時隔將近兩年,章瑩穎命案的陪審團成員遴選終於開始,聯邦檢察官尋求對涉嫌綁架、殺害章瑩穎的兇嫌布倫特·克里斯滕森判處死刑。
陪審員遴選開始 檢方列死刑理由
利諾伊州29歲男子布倫特·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被控兩年前綁架、謀殺在當地一所大學進修的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此案陪審員的遴選於周一開始。聯邦檢察官透露,他們尋求對此案兇嫌判處死刑。
據路透社報道,克里斯滕森因涉嫌綁架並殺害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26歲的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於2017年6月被捕。目前,章瑩穎的屍體還沒有找到。克里斯滕森曾是這所大學的碩士研究生,他被控謀殺、綁架和欺騙聯邦調查人員。他對所有指控均不認罪。
周一,該案陪審員的遴選定在伊利諾伊州皮奧瑞亞(Peoria, Illinois)的聯邦地區法院開始,預計將歷時一周。
章瑩穎來自中國東南部,於2017年6月9日被報失蹤。警方稱,一名教授和她的幾名同學告訴警方,他們幾個小時都無法聯繫到她。
聯邦調查局(FBI)一名探員向法庭提交的逮捕令證詞顯示,在監控攝像頭記錄下章瑩穎進入一輛黑色轎車的過程後,調查人員找到了克里斯滕森。
在調查人員的詢問下,克里斯滕森承認自己讓章瑩穎搭了便車,但後來把她放在了離她的上車地點幾個街區遠的一個居民區。
警探說,對克里斯滕森手機的檢查結果顯示,他在互聯網上搜索了諸如「綁架101」和如何策劃綁架等話題。
檢察官在法庭文件中概述了他們尋求死刑的理由,稱克里斯滕森符合死刑的幾個法律標準,包括在犯下另一項罪行期間的謀殺、預謀,以及「令人髮指、殘忍或墮落」的罪行。
檢察官還引用了「非法定加重因素」,例如對受害者家庭的影響。
檢察官在文件中說:「受害者……由於身材矮小,英語溝通能力有限,特別容易受到傷害。」
章瑩穎 美聯社
克里斯滕森 美聯社
章瑩穎父母到庭 想知道女兒下落
周一,章瑩穎的父母在伊利諾伊州皮奧瑞亞聯邦法庭露面,當天章瑩穎失蹤遇害案陪審團成員的遴選工作正式開始。29歲的布倫特·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被控綁架、折磨和殺害他們的女兒。
據美聯社報道,電視畫面顯示,聯邦地區法官詹姆斯·沙迪德(James Shadid)開始挑選12名陪審員和6名候補陪審員、聽取針對布倫特·克里斯滕森的證據前,章瑩穎的父母走進皮奧瑞亞的聯邦法庭。法官說,挑選陪審團的時間應該超過一周。
章瑩穎於2017年6月9日失蹤,當時她正前往厄本那(Urbana)的一套校外公寓簽訂租約,並且快要遲到。厄本那緊鄰香檳(Champaign),位於芝加哥西南約140英里(225公里)處。檢察官說,克里斯滕森欺騙或強迫她上車時,她剛好錯過了一輛公交車。
29歲的克里斯滕森不承認綁架致人死亡的罪名。如果罪名成立,陪審團將決定是否處決他。伊利諾伊州在2011年廢除了死刑,但根據聯邦法律,死刑是可以執行的。
檢察官打算提供的證據包括克里斯滕森卧室里明顯的血跡,以及在同一房間發現的一隻蝙蝠。檢察官還希望向陪審員出示《美國精神病人》(American Psycho)一書的副本,不過檢察官沒有說明為什麼這本書可能與此案有關。
他們還想摘錄章瑩穎日記的片段,她的父母在2017年告訴美聯社,她的最後一句話是:「生命太短暫,不要平凡。」
令檢察官的任務更為複雜的是,章瑩穎的屍體尚未找到。他們在克里斯滕森的公寓里找到章瑩穎的血跡,一條嗅屍犬表明那裡有過一具屍體,以此證明她已經死了。
章瑩穎的家人上周從中國前往伊利諾斯州。起初,他們表示將在伊利諾斯大學校園附近的聯邦法院通過閉路視頻觀看審判。
章瑩穎的母親在2017年曾說,找不到女兒的屍體讓她痛苦不堪。
「我想問問嫌疑人的母親,請和她兒子談談,問問他對我女兒做了什麼,」她說,「她現在在哪兒?我想知道答案。」
6月3日,章瑩穎的母親(左一)、父親(右一)、弟弟(中)進入法庭。
悲情兩年:章瑩穎離奇失蹤案大事回顧
2017年6月9日下午,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UIUC)的中國學者章瑩穎乘車到校外簽署公寓租約,從此再也沒有回來。時隔將近兩年,章瑩穎案陪審團遴選終於開始,聯邦檢察官尋求判處兇嫌死刑。
2017年
6月9日:章瑩穎乘坐香檳-厄巴那公共交通區厄巴那線城巴前往校外公寓,計劃簽署公寓租約,但遲到。同日下午1點39分,她向租賃中介發簡訊,通知他們她會在2點10分左右抵達。同日下午2點,一輛黑色轎車從她身邊經過,之後車子轉回去,2點03分停在她等車的地方。和司機簡單交談幾句後,她上了車,之後再也沒有人見過她。同日下午2點28分,中介向她發簡訊,但沒有回應。隨著時間的流逝,知道章瑩穎去公寓樓目的的好友和聯絡教授愈發擔心,希望她能儘快回來。同日晚上9點24分,聯絡教授報警。
6月17日:章瑩穎的父親、小姨和男朋友抵達美國。
6月30日:美國警方宣布已拘捕布倫特·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稱章瑩穎可能已死亡。
7月3日:伊利諾伊州中部地區聯邦法院對章瑩穎案舉行首次法庭聆訊,歷時9分鐘,期間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全程保持沉默。隨後法庭宣布嫌疑人暫不得保釋,在下次庭審前要繼續收押。
7月5日:聯邦法院對嫌犯克里斯滕森進行第二次聆訊,並以對社區具有重大潛在危險為由,裁定拒絕嫌疑人的保釋請求。
7月12日:聯邦大陪審團正式以綁架案起訴嫌疑人布倫特·克里斯滕森。
7月20日:克里斯滕森於接受法庭提審時否認指控,進行了4分15秒的發言,表示自己正在服用鎮靜劑氯硝西泮。
8月19日:章瑩穎的媽媽和弟弟抵達芝加哥。
8月22日:章瑩穎家人於案發後經學校建議及協助所設立的GoFundMe募款賬戶其捐款目標由美元15萬提升至50萬,並將目標從搜索章瑩穎延展至支持她的家人在美生活所需,以及往後生活資助等中長期目標。此一舉動引發中國社群熱議。章瑩穎家人於8月29日發表了針對此爭議的公開信,詳細說明款項的管理機制、用途、更動捐款目標緣由、明細流向、和更新章瑩穎家人之近況。
10月3日:斯普林菲爾德聯邦大陪審團重新起訴克里斯滕森。新的起訴取代了7月12日最初的起訴,指控被告克里斯滕森三項罪名,第一項是將綁架罪升格為綁架致人死亡罪,另外兩項是向聯邦調查局特工提供虛假陳述。而其辯護律師接著提出多項理由,要求將審判日延遲到2018年10月再舉行。
2018年
1月初:被告辯護方對聯邦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該案應完全由伊利諾伊州法庭管轄,從而完全排除聯邦法院管轄權。依伊利諾伊州法,州法院無法做出死刑判決而聯邦法庭可以做出死刑判決,因此若管轄權爭議成立,被告即使被判有罪也不會受到死刑裁決。
1月19日:在聯邦司法部長傑夫·塞申斯(Jeff Sessions)指令下,聯邦檢察官提交了尋求死刑意向書,並宣布將在本案中尋求死刑判決。
9月下旬:克里斯滕森的律師團隊就以其精神健康可能存在問題為由,要求對克里斯滕森進行心理測試,延遲審判。
2019年
6月3日:章瑩穎案在伊利諾伊州皮奧瑞亞聯邦法庭開庭審理,章瑩穎父母抵達法庭。此次庭審將分為遴選陪審團成員、定罪、量刑3個階段,預計將耗時兩個月時間。
6月3日,中國駐芝加哥總領事館副總領事黃黎明(前)一行人抵達法庭。
章瑩穎案開審 確定陪審團對判決有重要意義
6月3日上午9時,章瑩穎被綁架殺害案在伊利諾伊州中部皮奧瑞亞市(Peoria)的聯邦法院(Federal Building U.S. Courthouse)正式開庭。現階段法庭將從400多名陪審團候選人中選出12名陪審團成員與6名預備陪審員,預計1至2周結束,之後進入定罪階段。
當日早上8點,美中多家媒體記者在法院門前開始等候。開庭前半小時,被害人章瑩穎的父母和弟弟,在志願律師王志東的陪同下到達法庭,中國駐芝加哥總領館副總領事黃黎明一行隨後也進入法庭。
據志願律師王志東介紹,6月3日,對章瑩穎被綁架致死案嫌犯克里斯藤森的審判拉開帷幕。開審第一天的內容是遴選陪審員。當天上午,法庭里進來16位陪審員候選人。法官給這些候選人解釋了遴選陪審員的程序,並提出了很多問題。之後,法官加上檢方和辯方的律師再到法官辦公室對每一位候選人進行具體詢問。這個過程的目的是在誠實的基礎上,挑選沒有任何偏見的陪審員。上午的程序進行到下午2點45才結束,結果是挑選出7位合格的陪審員。下午的程序隨即開始,再有新的13位候選人入場,法官主持又重複上午的程序。
2018年12月11日,克里斯滕森綁架致死案中檢方律師就向法庭提交了針對陪審團篩選的調查問卷。這份調查問卷長達31頁,其中包括 「是否經常收聽廣播」「是否使用過網上約會軟體」「你喜歡哪位作家」 等問題。這份調查問卷的目的是為當時預定於2019年4月的庭審篩選適格的陪審團成員。
這份調查問卷比通常的陪審員調查問卷要長得多,不僅因為該案中檢方對嫌犯以死刑罪進行控訴,還因該陪審員要在該案中對嫌犯是否有罪、嫌犯是否應該以死刑量刑等問題作出決定。因此有必要對美國陪審團制度進行簡要介紹,以期更好理解陪審團在本案中的意義和該制度在美國刑事司法中的意義。
接受陪審團審判,是美國法律體系中公民所享有的一項憲法權利。美國憲法第三條規定:「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這一條的內容被隨後的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和第七修正案所重述。第六修正案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第七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法的訴訟中,其爭執價額超過二十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受到保護。」 這兩條又經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實施用於各州。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分為大陪審團(grand jury)和陪審團(trial jury)。大陪審團的翻譯名稱容易混淆,它其實與審判無關,只決定是否起訴,通常由16至23人組成,用於判定司法部門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去起訴,而不決定嫌犯是否有罪。如果大陪審團認為有足夠的證據,那麼罪犯將面臨指控。陪審團則由6至12個人組成,決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部分州,重罪(Felony)案件的陪審團為12人,輕罪(Misdemeanor)案件的陪審團可減至6人。在聯邦法院,陪審團必須遵循全體一致原則,即所有的陪審員對裁決都要達成一致。通常情況下,量刑由法官決定。但如涉及死刑,則必須由陪審團決定是否適用死刑,亦須保持全體意見一致。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會向陪審團解釋該案適用的法律。陪審團必須分別考慮對嫌犯的每一項指控,依據事實,做出嫌犯對所受指控是否有罪的裁定。當陪審團作出有罪的裁定後,法官接著決定量刑問題。如果整個陪審團在討論之後依然不能達成一致,將造成 「陪審團僵局」(hung jury)。如果該情況發生,案件將通過遴選新的陪審團而被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