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疫情期間上班,僱主必須發風險金,每次上班最高75美金!
疫情期間,冒著被病毒感染的風險上班,僱主必須給員工發放風險金,每次上班最高發75美元,風險金要獨立於工資之外。
這條法案在5月5日紐約市議會公共服務和勞工委員會(Committee on Civil Service and Labor)在遠程網路聽證會上進行聽證,作為市議會新冠肺炎疫情紓困系列法案(COVID-19 relief package)的一部分,要求部分餐飲業或零售業僱主在疫情期間向員工提供額外的重要行業工人風險金(Essential worker premium amount),按照輪班(shift)時間作為計算標準。
根據州長庫默簽署的202.6號行政令及其相關擴充內容,食品生產與製造業(food processing)、食品雜貨店(grocery stores)、僅供外賣的餐廳、提供送貨上門的第三方外賣或送貨服務提供商等均屬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必要行業(Essential business)。
由紐約市議員坎博(Laurie A. Cumbo)和市議長張晟(Corey Johnson)等提出的Int 1918-2020法案,將要求符合條件的必要行業僱主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向其員工提供重要行業工人風險金。
風險金髮放標準如下:
1、員工上班的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則僱主須向員工發放30美元;
2、上班時間在4個小時以上、8個小時以下,則風險金金額為60美元;
3、上班時間超過8個小時以上,則風險金金額為75美元。
符合條件的僱主包括,其僱用的全職、兼職、零時工等員工人數達到100人或以上。
此類僱主須按照Int 1918-2020法案的要求,按照上述標準向員工發放風險金,並且該風險金獨立於員工的薪資,即僱主不得以工資的形式發放風險金。
該法案並禁止僱主以任何形式歧視或報復重要行業員工,並以書面形式張貼在工作場所,向員工知悉其正當權益。
初犯者將面臨1000元民事罰款,第二次再犯者罰款數額為1500元,第三次及以上累犯者將面臨每次2000元的罰款。
除此之外,由市議員卡洛斯(Ben Kallos)提出的Int 1923-2020法案要求重要行業僱主不得在無理由的情況下,解僱旗下員工或減少員工工時等。
Int 1926-2020並要求將紐約市現行的帶薪病假法案(Earned Sick Time Act),即帶薪病假法(Paid Sick Leave Law)規定的覆蓋員工群體,賦予更多員工依據該法獲得有權為自身或家庭成員的照護與治療而請病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