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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 | 記住這12條,境外停留較長時間也不怕丟綠卡

自1990年創建以來,EB-5投資移民項目幫助了大量外國申請人順利獲得綠卡,也就是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權利。然而,在達成移民目標的同時,許多申請人仍會希望能常常返鄉、兼顧故土之情,對於在祖國仍有親屬或公司業務的投資者而言更是如此。

美國移民法的優勢之一,是它對於永久居民每年必需在美國國內居住的時間長短沒有硬性條款限制。換句話說,它不像某些國家移民法那樣包含「移民監」的規定。但是綠卡持有者千萬不可因此大意──根據法律和持有人的行為,美國綠卡(包括有條件綠卡和一般綠卡)在某些條件下仍有可能被終止,導致持有人失去永久居留權。

對於希望保持自己與故鄉的緊密關係,又不希望因此被判定放棄居留權的投資者來說,到底有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本文將根據法律研究和經驗,列舉出這些「不要做」 和 「要做」的事項。在滿足返鄉需求的同時,有條件綠卡或一般綠卡持有人若想增加保持美國永久居留權的勝算,他們就應該要避免 「不要做」 的事,並且盡量做那些 「要做「 的事。

通過EB-5投資移民申請並獲得美國綠卡會經過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獲得兩年期的有條件綠卡,第二階段則是在成功申請取消條件後獲得一般綠卡。維持有條件綠卡和維持一般綠卡的方法在許多方面都是相似的,而失去有條件綠卡和失去一般綠卡的原因也大致相同。比較不同的地方在於持有條件綠卡的EB-5申請人有可能會因為項目失敗或I-829申請被拒而依法失去綠卡身分。

除此之外,還有哪些原因可能會造成綠卡被判定終止?

如前所述,美國移民法並沒有移民監的硬性規定,但倘若有條件綠卡和一般綠卡持有人(以下通稱綠卡持有人)被移民局認定有「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的意圖,即會置綠卡安全於巨大風險當中。

因此,綠卡持有人應避免以下列出的 「不要做「 的事,以防止失去美國綠卡。

1.遷移到美國之外的國家,並意圖在那裡永久居住

2.長期在美國之外停留,而且不能證明意圖停留是暫時的,或者這種長期停留的原因是暫時的。

3.沒有在美國報稅,或者在美國以 「外國居民」 的報稅人身份報稅。

以上行為中,遷移的行為比較容易理解,就是從美國搬家到其他國家。相對的,長期在美國之外「停留」的行為則有多種情況。一般來說,在美國之外持續停留一年以上,移民法規就會要求移民局判定該綠卡持有人的綠卡失去效力。(8 C.F.R Section 211.1 (a)(2))不過,即便綠卡持有人在美國境外連續停留不到一年,倘若該持有人頻繁來往兩地,也有可能被移民局認為有意圖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 舉例來說,在 Singh v. Reno (113 F. 3d 1512 (9th Cir. 1997) 一案中, 綠卡持有人在美國之外與妻子兒女一起生活,每年夏季回到美國一次生活工作,結果就被移民局判定有意圖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因為法庭認定Singh的至親(配偶和孩子)都在美國之外,而且他長期不在美國居住。

如果在美國境外停留較長時間是不可避免的,綠卡持有人務必要在離開美國之前申請回美證(白皮書),並且遵守其有效期規定。倘若能在身處美國境內時就向移民局申請「回美證」(又稱白皮書)並獲得批准,綠卡居民便可以獲許在美國之外停留最多兩年(取決於回美證批准的有效期)。綠卡居民在申請回美證時必須舉證說明自己的境外停留有充分理由而且是「臨時的「。目前美國移民局回美證申請時間為大約3個月左右。如果有家庭成員隨行,則每一位隨行家庭成員都需要申請。

回美證不存在延期,有效期過後需重新向移民局提出申請。通常情況下,獲得回美證是用來證明綠卡居民沒有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之意圖的一個有力證據。

儘管如此,回美證並不是不可推翻的證據。為了確保綠卡安全,還是需要做出其他具體行動來說服移民局自己並沒有放棄綠卡的意圖。

以下提出綠卡持有人具體「要做」的事,幫助您了解有哪些行為曾經幫助在境外停留較長時間的綠卡持有人成功保持住美國永久居留權:

1. 持客觀證據證明自己在美國有穩定生活,比如有長期工作、固定家居地點、親屬關係、購買房產的抵押貸款、美國當地俱樂部會員資格、社區參與、 個人所得稅居民納稅記錄等等 。在美國按時報稅: 切記必須用「居民報稅表」報稅,並且保留全部按照居民身份報稅的稅表複印件。

2. 保持一個美國的地址,最好不要用 「in care of」(說明:即用朋友或者親戚的郵寄地址,「請某某轉交」 有條件/綠卡持有人)或用酒店地址

3. 建立美國的銀行賬戶(移民局針對額度沒有明確要求)

4. 持有美國駕照,並確保駕照上的地址和給移民局的綠卡持有人居住地址相同。入境美國時帶著美國駕照

5. 保持美國信用卡和信用卡賬戶

6. 在美國有房地產,汽車等財產

7. 文件證明常駐美國之外的理由,比如僱傭協議,僱傭協議應該包括職位,報酬,責任,和任職時間等具體信息,任職應該是有期限的,而不是「永久」 的

8. 到美國境外賣掉境外財產。曾有位在中國擁有規模較大企業的EB-5投資者,在持有條件綠卡期間入境美國時被移民官詢問為何沒有長期在美國居住。該投資者向移民官說明自己計劃賣掉中國公司,但是由於公司規模較大,所以賣起來需要時日,就此順利通過。

9. 證明在境外需要停留的時間有固定截止期,比如工作合同有固定截止期。

10. 保持美國社會安全號並在進入美國國境時隨身攜帶社會安全號卡

11. 保持綠卡有效: 有條件綠卡持有人必須注意在有條件綠卡到期之前3個月和律師聯繫,及時遞交取消條件申請。一般綠卡持有人(一般綠卡有效期目前為10年)必須注意自己綠卡的有效期並提前3個月申請綠卡延期。 法律規定兒童在到達14歲時需要遞交申請更換綠卡,除非舊的綠卡在16歲生日之前失效, 因為16歲生日之前3個月將要更換綠卡。舉例,比如孩子在13歲時獲得一般綠卡,10年有效期。這個孩子在14歲時需要遞交申請更換綠卡。 而如果這個孩子在5歲時候獲得一般綠卡,10年有效,即15歲時需要辦理綠卡更換和延期,那這個孩子在14歲時就不需要立刻辦理。)

12. 2009年11月28日,美國國務院公布,在以塞班為首府的北瑪瑞安那群島居住亦可以在申請美國公民時計算為沒有離開美國的在美國居留時間。

如何保持美國有條件綠卡或者一般綠卡身份存在許多個案情況,因此我們鄭重建議讀者和專業律師聯繫以解決自身個案問題。本文旨在幫助讀者了解何謂「美國沒有移民監」,而綠卡持有人又該如何做充足準備來保持永久居留權。

在此特別提醒,如果父母親被判定意圖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也有可能會導致隨行的孩子失去綠卡。例如在Karimijianaki v. Holder一案中,母親回伊拉克7年,雖然沒有影響到當時已經獲得美國公民身分的丈夫,但仍影響到孩子失去綠卡(579 F.3d 710,719-21(6th Cir. 2009))。而在Shyiak v. BCIS一案中,10歲時跟著父母回到加拿大的孩子同樣被判定受到父母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意圖的影響而失去了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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