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法院裁定:警方查車不可隨意搜查後備箱
加州上訴法院表示,即使警察有理由搜查被懷疑的汽車內是否有違禁品,例如看到司機在前排座椅下藏了東西,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可以打開並搜查後備箱。
薩克拉門托第三地區上訴法院周二以 3 比 0 的裁決推翻了一個先前的裁決,不允許警方在法庭上提供在汽車後備箱中發現的一把上膛手槍的證據。
此案發生於 2021 年 4 月,當時警方正在監視一場葬禮,他們預計會有幫派成員出現。一名警察發現一名處於緩刑期間的青年男子,走路時挽著腰帶,步伐僵硬的走向一輛汽車。
法庭上稱,青年和車主希拉里奧·萊爾 (Hilario Leal Jr.) 走到車前,青年隨後走過後備箱,進入乘客門,把手伸向腰部,躺在座位上,然後下車離開時,他不再是僵硬地移動,一切恢復正常。
警察懷疑他違反了禁止持有槍支的規定,並把槍放在了車內。
他離開後,警察搜查了汽車,但什麼也沒找到,然後警察又要求打開後備箱,並在裡面發現了一把上膛的手槍。
經過審判,聖華金縣法官裁定車主萊爾被判處緩刑。
上訴法院推翻了搜查的合法性,表示警察違反了憲法禁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規定。
儘管警察通常需要司法搜查令才能搜查私人財產,但「汽車例外」,如果警察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們會發現違禁品或犯罪證據,允許在無搜查令的情況下搜查機動車輛。
但上訴法院表示,如果要搜查汽車後備箱,警方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違禁品可能藏在汽車後備箱或車的某個地方。法院表示,在本案中,「可能的原因僅涉及乘客艙。」
根據加州最高法院在1976年的一項裁決中定義的標準,法官羅納德·羅比(Ronald Robie)說,「搜查汽車內部的可能原因不一定足以證明搜查汽車後備箱的正當性」,如美國最高法院在1982年的一個案件中所說,「汽車的後備箱是汽車的一個獨特部分,與乘客艙相比,它對隱私的期望相對更高。」
車主萊爾的律師保羅·克萊文 (Paul Kleven) 表示:「當警察只有充分的理由搜查汽車的一部分時,不應該允許他們在整個汽車裡搜查。」他說,這項裁決意味著「將會讓警察可以隨心所欲地搜查任何地方的情況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