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籍必需的”良好道德標準”包括什麼?美移民局做新解釋
我們知道,美國政府在決定是否允許一個人入籍時的考量標準之一,就是這個人是否具備「良好道德標準(good moral character,簡稱GMC)」。
一般而言,申請入籍者必須證明自己在提交申請之前的法定期間內,直到宣誓入籍,都符合GMC的要求。
星期二,移民局宣布了一項新政策指南,其中確認將執行司法部長10月做出的兩項決定,其中一項就是酒駕葯駕(即DUI)對良好道德標準的影響。
根據司法部長在10月25日的決定,如果申請入籍者在法定期間獲得兩項或更多DUI定罪,其良好道德標準就會受到影響,這包括所有州級或聯邦級別的罪名。不過,申請人可以通過遞交能夠證明自己具有良好道德標準的證明,來推翻這一影響。
除了這項最新政策,我們再來看看移民局已有的規定,會影響GMC的因素還包括:
1. 任何時候被以謀殺定罪;
2. 1990年11月29日及以後犯相關法規中規定的重罪;
3. 在法定期間犯一項或多項相關法規中規定涉及道德扭曲的罪行,但純粹的政治罪行除外;
4. 在法定期間犯兩項或更多被處於5年或以上實際刑期的罪行,如果罪行在美國境外,則必須不是純粹的政治罪行;
5. 違反美國聯邦或任何州法、以及任何國家的持管製藥品罪,但如果只是單項罪行、罪名為持有30克或以下大麻除外;
6. 承認犯下上述3、4、5項中的任何罪名,即使沒有被正式控罪、定罪、或逮捕,在任何國家犯罪都一樣;
7. 因一項或多項罪名被關押在刑事機構共計180天,但在美國境外因純粹政治罪名被關押除外;
8. 曾為了獲得移民福利而提供虛假證詞;
9. 曾從事賣淫或商業化色情活動;
10. 曾從事販賣人口到美國境內的活動;
11. 曾實行一夫多妻制;
12. 曾犯兩項或更多賭博罪並被定罪;
13. 通過非法賭博獲得收入,或曾經/正在酗酒;
14. 除有特殊情況外,有意拒絕供養家屬;
15. 除有特殊情況外,因婚外情破壞現有婚姻;
16. 更多有關會影響良好道德標準的因素,您可以上政府網站查看。
此外,司法部長在10月25日的另一項決定,還規定了量刑後的刑罰變化將如何影響移民狀態。根據這個決定,「監禁或刑期」的定義通常是指外籍人士的原始刑事判決,不考慮量刑後的變更;只有在判刑後變更是基於刑事訴訟程序或實質性缺陷時做出時,才會被考慮影響其移民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