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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的應對美國警察,關鍵時刻能救你一命!周立波就是最好的範例!

在中國大家經常聽到一句話叫「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也就是說你坦白交代,就可以減少刑罰,甚至可以回家,如果抗拒就是判你重刑。

 但是 大家請記住在美國完全是相反的!

美國的規矩是「坦白從寬,牢底做穿。抗拒從嚴,回家團圓」

也就是說 在美國要有革命烈士的勇氣,「我就是不說」,請大家一定記住這句英語,大家一起跟我讀「I\’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before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don\’t consent to any searches.」意思很簡單,在我的律師來之前我將保持沉默,我不同意你的搜查。

大家一定記得前年中國脫口秀演員周立波涉嫌非法持槍、持毒在美國被捕的事情,2017年1月18日,長島警方發現一輛黑色賓士車的司機在駕駛時使用電子設備,並涉嫌蛇形駕駛。隨後,警察將車輛攔截搜查,在車上搜出一把手槍及兩袋可卡因。按道理說,如果在中國這麼多證據周立波一定會被判刑,但是在美國 這個案子法庭開庭11次,從最開始可能被判幾十年的監禁,到最後法官Teresa Corrigan宣布,裁定周立波持槍、持毒的四項控罪撤銷,只認定其開車使用電子設備,最後罰款外加其它費用一共238美元。號稱美國歷史上最貴的交通罰單,因為周立波請了3個非常有名的律師, 周立波當庭交錢走人。

為什麼會出現這麼戲劇性的變化,關鍵就在於我上面提到的這句話,I\’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before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don\’t consent to any searches.

當然了周立波 中文說的好,但是英文基本不會,所以就跟大多數不會英文的中國人一樣,不管警察說啥,都是說「Yes」,這樣警察就可以合法的搜查他的車。 但是這並不妨礙周的律師抓住這個破綻,周立波的第三個大名鼎鼎的斯蒂芬律師解釋是 :No English!

如何合理的應對美國警察,關鍵時刻能救你一命!周立波就是最好的範例!

由於周立波不諳英文,而警方又未安排翻譯到場,周立波未明確知悉警方的意圖,沒有明確表示同意警察搜車,故法庭判定警方搜車所得的證據為非法所得,需要「排除證據」,即這些證據不會被法庭採用。所以大家了解了這句話的厲害了吧,在來讀一遍「I\’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before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don\’t consent to any searches.」

如果不會讀沒關係,不過千萬不要啥都說「yes」 ,「yes」害死你!

那麼美國警察到底擁有什麼權利, 還有你如何在日常應對美國警察的盤問。

從整體看,美國警察主要分為聯邦和地方警察,聯邦警察(federal agent):

美國聯邦警察機構主要分屬聯邦政府的司法部(DOJ)(O注釋:鼎鼎大名的聯邦調查局(FBI)就隸屬於司法部) 國土安全部(DHS)及美國國會警察局(USCP)等。聯邦警察機構的主要職能是執行各項聯邦法律,維持美國華盛頓特區治安,及打擊全國性的重大違法犯罪等。作為平常人,除了在電視里很少會直接和聯邦警察打交道。如果有人向你亮證件,向你要求配合調查的時候,你會知道,你很可能攤上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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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再看一下地方警察:

州警:美國各州政府都有自己的警察機構,一般只執行本州的法律,不受聯邦警察的領導和約束。

市警:美國城市警察執法機構都是受到城市行政機構管轄的,但是在具體管理形式上聯邦政府則沒有統一的規定,在採用獨任市長制的城市裡,城市警察局機構由市長負責,而在採用議會制的城市裡,警察機構由警察委員會領導。城市警察是美國機構中最龐大、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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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警察的執法權

剛來美國的同學都會很明顯感覺到中國警察和美國警察的不同。 這個體會是正確的。簡單來說,不同點有兩個。

1 中美警察警務範圍不一樣,中國警察分工很細,如派出所的民警,交管局的交警,巡警隊的巡警,還有辦大案的刑警,各司其職,各管一段。

2 中美警察執法權不一樣。和中國不同,美國警察有滯留權、訊問權、搜查權、逮捕權,只要逮捕嫌犯,不需要請示任何人,銬上手銬就往監獄送,然後協助檢察官把案子一辦到底。而中國警察在採取強制措施時由於分工細緻則要經過許多請示和審批手續。

其中最不同的就是所謂的自衛權。即當警察感到(注意是感到,不是實際證明)自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採取「高人一級」的自衛方式。

什麼是高人一級,即比對方暴力等級高一級的暴力方式自衛。簡單來說是這樣的:

對方空手,警察可以使用辣椒水,電擊槍,警棍等方式自衛。

對方手裡有冷武器(水瓶子也算,只要是有東西,就是一張紙也算),警察可以使用手槍自衛。

對方手裡有手槍,警察可以使用長槍自衛。

對方手裡有長槍,警察可以呼叫特戰隊,並用一切手段自衛。

最關鍵的一點:當不確定對方有什麼狀態的時候,按最高方式處理。

圖:美國警方在鎮壓弗格森暴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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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和中國不同,美國警察開槍不必對空鳴槍示警。 而是直接射擊目標,其核心原因是,美國不禁槍,鳴槍本身容易暴露自身位置,為警察招來危險。

這種權威引申出一套美國警察執法的日常規則,核心就是要當場聽從警方的命令。一開始可能是口頭命令,如若你不從,可能就是將你滯留或帶上手銬;如果你再反抗或試圖對警察動武,那很快就會被放倒在地;最嚴重的是你如果做出了手放衣袋掏東西的動作,警察可能敏感地將其視作掏槍,然後瞬間將你擊斃。

看了這些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拿應對中國警察那一套來應對美國警察會有嚴重問題了。 每年發生的華人和警察衝突里大部分都是這種理解不同導致的。

如何正確應對美國警察

請記住以下一條:(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坦白從寬,牢底做穿。抗拒從嚴,回家團圓。I\’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before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don\’t consent TO any searches.

由於中國套近乎習慣,很多人都喜歡和警察聊天,問題是在美國和警察聊天往往越聊麻煩越大。

為什麼?

很簡單,因為大部分中國人認為警察是好人,是抓壞人的。人們覺得道德就是法律,只要自己的作為在自身道德標準上沒有什麼問題,那麼警察肯定不會來莫名其妙的找自己麻煩的。可現實是很多人因為自己都想不到的小事遭到聯邦重罪起訴。這種觀點必須顛覆,因為美國警察並沒有你想像的那麼完美,他們是被允許釣魚執法的。地方警察在罰單里是有分紅的。警察雖然不允許刑訊逼供,但是他們可以通過誤導你等方式讓你承擔不屬於你的罪責是被允許的。

什麼是憲法第四修正案?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英語:Fourth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國權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無理搜查和扣押,並要求搜查和扣押狀的發出有相當理由的支持。

原文如下: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譯文: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例如,某個案子的當事人被一個很普通的闖STOP標誌被攔住,然後竟然同意警察搜查他的車。結果他吃完醫生開的葯以後瓶子沒有扔,用來裝其他東西,他自己都沒有注意到,警察在車上搜出了那個小瓶子,然後當事人被逮捕,被以一項和嗑藥相關的重罪起訴。

這冤枉不?

在美國,搜查是需要法官的搜查令或者合理原因,很多警察言語中會暗示我們他們有權利搜查。所以,如果警察問你車上有沒有什麼違法的物品,你應該拒絕回答這樣的問題,且立刻告訴他:Idon\’t consent any searches. 只要你說了這句話以後,警察不能合法的做任何事情,即使他最後強迫你搜查你的車,哪怕查出了毒品也都屬於非法搜查(IllegalSearch),這些證據在法庭上的作用會大打折扣甚至無效。前提是當事人必須清楚的大聲告訴警察:Idon\’t consent any searches!

因此,請大家和周立波一起大聲讀!I don\’t consent to any searches!

如何合理的應對美國警察,關鍵時刻能救你一命!周立波就是最好的範例!

同樣,你的住宅也受到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護。如果警察要進入你家,你應先問一句 「Do you have a warrant to enter?」 如果對方說沒有,你可以馬上拒絕警察進入。正確說法是。」Officer,I can』t let you in without warrant.」警察要有合理理由(ProbableCause)搜查你

即使你反對了搜查,如果警察有合理理由搜查你,他也有法律允許的搜查權。但是他需要很多其他手續,讓我們再來看一個案例。

某天A抽大麻後在回家路上超速被攔住了。警察聞到了滿車的大麻味,然後問A有沒有抽weed。A拒絕回答,然後告訴警察:Idon\’t consent any searches. 警察無線電叫了一條drugdog過來,把A的車從頭到腳聞了一遍,然後狗有了PositiveReading. 這時候警察會打電話給DistrictAttorney Office, 申請逮捕令(warrant)來搜查A的車。狗的positivereading就是這裡的probablecause。 這種情況被逮捕是肯定的,但是能否定罪,怎麼定罪還是未知數。這種時候律師就該出場了。而作為被逮捕人,則一定要執行自己的沉默權(米蘭達權力)也許有朋友又會問了。

什麼是米蘭達權力?

米蘭達公約(英語:MirandaWarning、Mirandarights),又譯米蘭達忠告、米蘭達告誡,或米蘭達宣言,是指美國警察(包括檢察官)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384U.S. 436 (1966))一案的判例中,最終確立的米蘭達規則。在訊問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須對其明白無誤的告知其有權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而行使沉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 米蘭達告誡的英文原文如下: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you wish one.

譯文: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而且將會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審問之前,你有權與律師談話,得到律師的幫助和建議;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問時在場;如果你希望聘請律師但卻雇不起,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律師。

因此一定記住,如果你被逮捕,千萬千萬別和警察說話。

說到審問,我想首先我們要講清楚什麼是審問。舉個例子,你在高速上超速了,警察在你後面閃著警燈讓你停下。這下面發生的所有對話,哪怕是向你要駕照,都屬於審問的範疇。你們的所有對話,都有可能日後成為陳堂證供。很多人在這裡會犯一系列錯誤,導致日後上訴都無門。

我們先拿一個超速案做例子

警察問:Are you in hurry? (從最沒有攻擊性,輕鬆的問題開始) 如果真超速了,大部分中國人恐怕回答 yes,或者編了個什麼理由。

下一個問題往往是:Doyou know what\’s the speed limit here? 這個問題無關緊要,怎麼回答都可以。

最關鍵的問題是:Do you know how fast you were travelling? 這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這問題等同於你殺了人,警察問你怎麼殺的。如果你回答:我是超速了,只不過一點點而已,恐怕五英里都不要到。那麼以後再厲害的辯護人都難在法庭上幫你免罰單了。交通法庭上經常能見到律師當庭證明警察的測速雷達的誤差到了荒唐的地步,但是案子還是因為當事人的這句話輸掉了。正確的回答是:I know, but I\’d rather not say.

那麼為什麼會有審問這麼個東西?或者警察為什麼需要問你問題?

其實答案再簡單不過了,因為警察什麼都不知道(裝作什麼都知道),所以才需要問你。如果警察什麼都知道且有充足的證據,他會直接去District Attorney Office找Prosecutor直接起訴你而不是來和你浪費時間。所以,審訊的根本目的就在於利用人的各種心理特點,從你口中套證據!

那麼這樣聽起來美國是不是覺得很不安全呢, 其實不是的 就拿我生活的紐約來說, 在紐約擁有全美國最多的警察, 紐約是全美國對槍支管控最嚴厲的城市, 紐約連續多年排名全美最安全的城市, 要不然我也不敢大晚上去拍我的MV是不是 ?

本文由【北美海客生活網】整理編輯,原文轉自在紐約康凱,若有侵權敬請聯繫我們;圖片取自網路,版權屬於原作者。轉載請註明出處!

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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